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劳动工伤

吕XX与邬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清苑县人民法院

原告吕XX,住清苑县。

委托代理人石进学,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邬XX,住清苑县。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北XX律师。

原告吕XX与被告邬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樊XX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XX的委托代理人石进学、被告邬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XX诉称,2014年1月22日原被告签订《劳务协议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被告装窑、出砖,原告向被告交纳押金2万元,并约定“到年终停火押金退回”。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义务,但年终砖厂停火后被告至今没有将押金退回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押金2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邬XX辩称,本案的押金不应返还。根据双方合同第二条“废坯由乙方清回”、第八条“如中途退场,押金不退”约定,乙方没有将合同履行完毕,押金不应退还。2014年以后双方另行口头约定,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押金不退,转为2015年押金。被告窑厂2015年开工后原告自愿放弃不到被告处工作,押金主动放弃,综合以上原告的押金不应退还。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2日,被告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一劳务协议,被告将其开办的封庄砖厂的出窑、装窑劳务承包给原告,对该协议原被告均无异议。协议第二条约定工作内容为“拉坯、码窑、出砖、清理炉灰、查窑门、清理放砖场地,上煤、掀架、补砖……废坯由乙方清回”,第五条约定“乙方向甲方交纳押金20000元,到年终停火押金退回”,第八条约定“如中途退场,押金不退”。原告根据约定向被告交付押金2万元,被告予以认可。原告主张其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2014年终砖厂已停火,被告应退还押金。被告抗辩称,双方曾口头约定2015年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2014年押金不退,转为2015年押金,但2015年开工时原告不再到被告处工作,并主动放弃押金,且原告未将炉灰、废坯清理干净,所以不同意退还押金。根据被告申请,在被告砖厂打工的工人田XX、陈XX、余XX出庭作证,三证人证明原告曾要干2015年的活,后又不干了,押金也不要了,陈XX、余XX还证明原告没有将炉灰、废坯清理完。原告对被告抗辩主张和三证人证言均不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签订的劳务协议无异议,双方构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交付押金2万元,被告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至于押金的担保目的,双方无明确约定,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定,结合双方协议中“年终停火押金退回”、“如中途退场,押金不退”的约定来看,押金担保目的应合理确定为原告在年终停火前不得中途退场,如中途退场给被告成经济损失,被告可以以押金优先受偿。关于炉灰、废坯清理问题,被告可以通过减少原告劳务报酬等方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应属押金担保范围。原告在年终停火前未中途退场,双方约定的押金退回期限已届至、押金不退的条件未成就,故被告应返还原告押金。被告辩称双方口头约定2015年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2014年押金转为2015年押金,三证人的证言也只是证明原告要干2015年的活,但原告均不认可,被告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双方就2015年劳务达成协议并有效成立,故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邬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吕XX押金2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被告邬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樊XX

书记员  高XX

其他劳动工伤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清苑县人民法院

标      的:2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