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劳动纠纷

韩XX与青海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琳,青海XX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同安XX。
法定代表人:XX。
原告韩XX与被告青海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原告韩XX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XX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韩XX负担。
审判员  李永栋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苏XX

其他劳动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1/0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