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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法院能认定吗?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李XX与陈XX均系离异,后双方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多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因双方在长期相处中矛盾频发,故2018年李XX起诉陈XX离婚,并要求分割陈XX名下一套房产。陈XX接到法院传票很焦虑,因房产是他自己从单位购买的房产。庭审中,李XX一再强调双方于1992年就开始同居,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故陈XX名下的房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有权分得一半的折价款,并申请四个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她与陈XX在1992年就开始同居。律师代理意见:本案中杨丽萍律师作为陈XX的代理律师,从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立法目的、本案具体情况、证人证言效力等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从法律上讲,根据婚姻法规定1994年2月1日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按照事实婚姻处理,而本案中双方不符合此项规定二、从立法目的上讲,法律之所以将事实婚姻界定在1994年,是因为当时义务教育并未普及,文盲很多,事实婚姻在偏远山区很多见因为他们缺少法律意识以为办了民俗婚礼,就自然结成了夫妻并且生儿育女,这个时候才形成事实婚姻,法律制定这一规定就是为了在1994年之前的缺乏法律意识的人的在法律上的保护,而原、被告并非适用这一规定,原、被告并非缺少法律知识,相反两个人都离过婚,所以他们对于婚姻登记的概念和所代表的意思是非常清楚的,但是两个人从来没有办过任何的婚礼仪式没有拍过婚纱照等更没有结婚登记,很显然二人是没有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的。三、同居状态属于相对私密的状态,证人不可能客观真实的知晓双方是否同居,且几个证人之间内容存在矛盾之处,故证人证言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不应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院裁定:“综合原、被告的证据,特别是原告在相应证据中对于双方关系的表述,本院难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故原告以离婚纠纷为由要求法院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处理。”律师评析:衡量事实婚姻的重要标准是双方同居的时间是否发生在 1994年2月1日之前,并且要有强有力的证据加以证明,比如双方的书面约定及其他客观证据,而单独的证人证言的效力相对薄弱,不易被法院采纳,应辅助其他证据加强其效力。所涉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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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5/12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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