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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XX公司与被告南京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在承建南京XX公司(以下简称华XXX)燃油管道改造过程中与被告于2016年8月4日签订了不锈钢无缝管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不锈钢无缝管。管道改造结束投入运营3小时后就发生漏油、裂缝等问题。华XXX委托江苏方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对输柴油管开裂进行分析。根据该报告显示,泄露为管端裂纹所致;此外,该管存在内外圆不同心的问题,华XXX要求原告重新安装燃油管道。

  律师介入

  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接受原告XX公司的委托。我所立即指派在处理合同纠纷案件具有丰富经验的资深律师承办此案。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仔细研究了相关案卷材料,积极调查取证,研究相关法律法规,最终确定办案方案,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诉讼。

  审理经过

  原告XX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以下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合计461421.84元,本案鉴定费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在承办律师的帮助整理下,原告提出了以下证据:

  物资采购合同、合同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销售单、分析报告、会议纪要、工程协议书、证明、收据、微信汇款记录、发票、微信聊天记录、照片、检验检疫报告、鉴定报告、咨询报告书等证据

  案件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现被告提供的不锈钢管经鉴定确定存在质量缺陷,导致涉案输油管多次出现漏油情况,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应当承担赔偿原告相应损失的违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南京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南京XX公司维修更换管道损失461421.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40元,减半收取5520元,财产保全费4260元,共计9780元,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南京XX公司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鉴定费共计57200元,由被告南京XX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南京XX公司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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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6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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