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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服刑期间双方离婚。

寿光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XX,女,**年*月*日生,汉族,住寿光圣城XX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腾华,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现羁押于山东省潍北XX,身份证号:*********.

  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XX向本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2、依法判决婚生女由被告扶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系自由恋爱,两人于2012年春相识,于**年**月**日在寿光市民政局登记结婚,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王XX。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X、被告王X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王XX由被告扶养,原告刘XX不承担抚养费;

  三、本案诉讼费由原告刘XX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X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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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寿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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