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民事调解书

清镇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XX诉被告叶XX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XX及其代理人颇XX、被告叶XX及其代理人魏李霞到庭参加庭审,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诉讼请求:

  1、判决长子叶XX和次女叶XX的抚养权归原告;

  2、判决原告拥有共同修建位于清镇市XX某地住房一栋的使用权;

  3、判决车号贵AHxxxV的“五菱牌”汽车归刘XX;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原告刘XX与被告叶XX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后同居生活,于2007年4月11日生育长子叶XX,2008年9月30日双方按地方习俗举行婚礼。2011年7月8日生育长女叶某潼(因病已死亡),2012年12月25日生育次女叶XX,双方至今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于2012年在清镇市XX某地共同修建住房一栋两层240平方米(未办理产权登记证)2016年1月26日购置共同财产“五菱牌”汽车一辆,车号贵AHxxxV所有人登记为刘XX。刘XX以与叶XX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以致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提出如上所请。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刘XX与被告叶XX所生子女叶XX、叶XX由被告叶XX抚养;

  二、原告刘XX自愿放弃其对位于清镇市巢凤社区王二纂西山

  组的房屋要求享有1/2的使用权的诉请;

  三、费AHxxx“五菱牌”车一朝归被告叶XX所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刘X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0/1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清镇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