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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XX与江**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孔XX与江**建设工程**公*XX分公***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XX省蚌埠市蚌山*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0303民初1976号

  原告:孔XX,男,198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江**扬州市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北正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X北正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工程**公*XX分公*,住所地XX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XXXX0012862(1-1)。

  法*代理人:季X,系该公**责人。

  原告孔XX诉被告江**建设工程**公*XX分公*(以下简*华*XX)劳*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张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XX经*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孔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拖欠原告的工资75010.35元(2015年3月6日至2016年7月25日);2、被告支*原告自2015年4月5日至2016年3月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3700元;3、被告支*原告解*劳*合同经*补偿金*2倍201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3月6日进入被告单*工作,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合同,未为其办理各项*会保险且一直未足额发放工资,鉴于*述原因,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被迫离职。2017年2月8日,原告向*市经*区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提出劳*仲*申*,该委于*经**裁(2017)17号裁决书,原告对裁决部分不服,遂诉讼来院。

  被告华*XX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6日原告进入被告单*工作,约定工资每月6700元。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合同,未交纳相**会保险。2015年3月至2015年7月被告每月发给原告生活费1000元,2015年12月发放工资20000元,后*不再发放工资,原告无奈于2016年7月25日因被告拖欠工资离职。2017年1月24日双***算被告尚*原告工资75010.35元,原告向*告索*拖欠工资未果,遂向*埠市经*区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申*仲*。2017年6月2日该委作出蚌经**裁(2017)17号裁决书,裁定1、原、被告2015年3月6日至2016年7月25日存在事实劳*关*;2、被告支*原告2015年3月6日至2016年7月25日工资67010.35元;3、被告支*原告2016年2月8日至2016年3月5日期间未签订劳*合同双*工资差额部分4928.74元;4、双**2016年7月25日解*劳*合同;5、驳回原告其他仲*请求。原告对仲*裁决部分不服,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2015年3月6日,原告进入被告公**作,双**用工之日起成*劳*关*,约定原告每月工资6700元。2017年1月24日,原、被告结算后*认尚*原告工资75010.35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拖欠工资75010.35元*诉请,本院予以支*。因被告拖欠原告工资致使原告解*劳*合同,被告理应**经*补偿金,因原告工作已满1年4个月,经*补偿金*1个半月工资计*。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入职被告公*,双*工资差额的时*应**二个月即2015年4月6日开始计*,原告于2017年2月8日提起劳*仲*,2015年4月6日至2016年2月7日的双*工资差额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剩余*分本院予以支*。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中合法*分,本院予以支*,其余*讼请求,本院依法*予支*。依照《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七条、第四十六、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民共和***合同法*施*例》第七条,《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二十七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建设工程**公*XX分公***判决生效后*日内支*原告孔XX拖欠工资75010.35元、解*劳*合同经*补偿金10050元、未签订书面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700元(2016年2月7日至2016年3月6日),合计91760.3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建设工程**公*XX分公**担,于*判决生效后*日内向*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

  审 判 员 章*鸣

  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五日

  法*助理 徐XX

  书 记 员 乔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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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4 16:00:00

审理法院: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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