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9民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江苏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 。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XX,湖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XX,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上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上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
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X 、杨X*、中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4民初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4民初7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99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 铮
审判员 胡 红
审判员 代绍娟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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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0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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