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因故意伤害他人,经伤情鉴定,受害人构成轻伤二级,后被告人自首,民事赔偿,得到受害人谅解,最终被免予刑事处罚。案件经过是:被告人因妹妹被人欺负,在妹妹告知原因后,被告人作为哥哥很气愤,便和自己的朋友去找对方,因发生口角,双方开始厮打,受害人的眼睛被被告人打伤,后住院进行治疗,受害人同时也报警,受害人出院后,产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在多方的沟通协调下,被告人父母与受害人父母达成和解,受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出具了刑事和解协议书,在开庭是,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主要从案件发生的背景、被告人出手打人的动机、受害人的伤情、案件的结果、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人的年龄等因素,最终被告人被免予刑事处罚,另外,案件的情况很关键,因为被告人在事发时还是未成年人,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意见》之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达成谅解并签署刑事和解协议书的,减少基准刑的30%,如果犯罪后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通过这个案件的辩护,以后针对刑事案件的辩护方向一定要把握住,从案件的起因,事发时的主观因素、行为后果和动机,量刑意见、案件的具体情况等,具体辩护意见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被告人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本案被告人已经达到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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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7/2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