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及办案经过;
嫌疑人李XX因涉嫌诈骗受害人11000元的钱财,于2017年3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嫌疑人李XX的母亲及时找到周君红律师,委托本律师为李XX进行辩护。
接受委托后,周君红律师第一时间去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会见嫌疑人李XX,之后又立即赶往派出所民警那里进一步了解情况。在多次会见嫌疑人,详细研究本案案情后,周君红律师认为嫌疑人李XX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且涉嫌诈骗金额低,按照法律规定,符合可不予以逮捕的情形。于是,周君红律师及时撰写了相关法律意见,在本案被移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进行批捕的时候及时递交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期间全程与承办检察官进行沟通联系,针对嫌疑人李XX的涉案情况发表了专业性意见,认为李XX构成诈骗罪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说服检察院释放嫌疑人李XX。
功夫不负有心人,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最终接受周君红律师的辩护意见,作出不批捕嫌疑人李XX的决定。2017年4月13日,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以嫌疑人李XX涉嫌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为由将李XX进行了无罪释放。本案得到圆满解决。
本案相关法律知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4/1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