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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XX、全XX、伊XX、陆XX、肖X、胡X、郁XX、黄X、孙*、董X、段XX、杨X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公*机关*海*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XX。

辩护人蔡*,上海*达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全XX。

辩护人黄*,上海**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伊XX。

辩护人董X,上海**律师*务所律师,系上海*徐*区法*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陆XX。

辩护人施XX,上海*诚善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X。

辩护人徐*飞,上海*德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X。

辩护人高XX,上海**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郁XX。

辩护人江XX,上海*信阳*建中汇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X。

辩护人常*泉,上海*德尚*师*务所律师。

辩护人范XX,上海*德尚*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XX。

辩护人张**,上海*和*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X。

辩护人张XX,上海*格律师*务所律师。

辩护人闪XX,上海*格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XX。

被告人杨X。

辩护人谢XX,上海****师*务所律师。

上海*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刑诉(2014)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X、全XX、伊XX、陆XX、肖X、胡X、郁XX、黄X、孙XX、董X、段XX、杨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11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用普通**,组成*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陆X出庭支*公*。被告人宋XX及其辩护人蔡*、被告人全XX及其辩护人黄*、被告人伊XX及其辩护人董X、被告人陆XX及其辩护人施XX、被告人肖X及其辩护人徐*飞、被告人胡X及其辩护人高XX、被告人郁XX及其辩护人江XX、被告人黄X及其辩护人常*泉、范XX、被告人孙XX及其辩护人张**、被告人董X及其辩护人张XX、闪XX、被告人段XX、被告人杨X及其辩护人谢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上海*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8日17时*,上海*人居**产经***公*(简*福人居)员工、被告人伊XX在带客户看房*,与上海*庆房*宏润花*直营店(简*永庆)员工因争抢客户发生矛盾。嗣后,被告人伊XX返回本市某路*号福人居*溪路*,将此事告知其同事、被告人宋XX、全XX等人,被告人宋XX致电永庆员工理论未果。被告人郁XX接电话通*后,即致电告知被告人胡X上述纠纷之事,并指使胡**福人居*宁XX店员工至漕溪路*。被告人胡X遂与被告人肖X、陆XX等人携带木棍赶至福人居*溪路*。同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宋XX、全XX、伊XX、陆XX、郁XX等人至本市某路*号永庆店内,与永庆店员工、被告人董X等人理论未果并发生争执,继而双**相*搡。其后,先后*至永庆店内的福人居*工被告人宋XX、伊XX、全XX、陆XX、肖X、胡X、郁XX等人与永庆员工、被告人杨X、段XX、董X、孙XX、黄X等人或用拳脚,或用永庆店内的电脑椅、拖把柄等随意殴打对方。其间,福人居*工江X因头部被一把电脑转椅砸伤而倒地,被告人胡X、郁XX等人见状先后*回福人居*溪路*,手持木棍再次赶至永庆房*参与互殴。经*定,江X因外伤致左*额叶*挫伤伴颅内小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和**额骨骨折,构成*伤;永庆员工崔X因外伤致左*顶部、左*部及枕部头皮*创,构成*伤;杨X因外伤致右前额部皮*软组织檫挫伤,构成*微伤。2013年10月23日上午,被告人宋XX、全XX、伊XX、陆XX、肖X、胡X、黄X、孙XX、董X、段XX、杨X接事先电话通*,分别*各自店内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被告人宋XX、全XX、伊XX、陆XX、肖X、黄X、董X、段XX、杨X即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被告人郁XX在本案未予刑事立案、且未被采取强*措施**向***关*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被告人胡X在被采取强*措施*,如实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实。公*机关*定被告人宋XX、全XX、伊XX、陆XX、肖X、胡X、郁XX、黄X、孙XX、董X、段XX、杨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宋XX、全XX、伊XX、陆XX、肖X、胡X、郁XX、黄X、孙XX、董X、段XX、杨X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定被告人宋XX、全XX、伊XX、陆XX、肖X、郁XX、黄X、董X、段XX、杨X系自首。提请依法*判。

被告人宋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已经*识到自己的错误。

被告人全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且系自首,建议法*对其从*处罚。

被告人伊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偶发,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且系自首,建议法*对其从*处罚。

被告人陆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系自首,到案后*罪态度较好,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对其从*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肖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系初犯、偶犯,且系自首,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对其从*处罚。

被告人胡X辩解*开始没有*与殴打对方,只参与了后*再次发生的互殴。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系初犯,到案后*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对其从*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郁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系初犯,且系自首,到案后*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对其从*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意殴打他人,拿起椅子抵抗,属自卫,其参与互殴的事实不成*;被告人黄X系偶犯、系自首,建议法*对其从*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孙XX辩解*有*与殴打他人,只是被动防御。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犯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被告人董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董X的行为不构成*衅滋事罪;被告人系初次犯罪,有*罪心理,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对其从*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段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杨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X的行为不构成*衅滋事罪;被告人系自首,建议法*对其从*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院审理查**事实与公*机关*控的上述事实一致,并有*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江X、崔X的陈*及辨认笔录;证人刘X、施XX、黄X某、王*某、高X、梁X、余*某、陶XX、张*某、戴*某、吴XX等人的证言及相**认笔录;工作情况、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抓获到案情况、伤势照片、验伤通*书、谅解*,上海*林**医学交流和*展中心司**定所鉴定意见书、司**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定中心鉴定意见书及被告人宋XX、全XX、伊XX、陆XX、肖X、胡X、郁XX、黄X、孙XX、董X、段XX、杨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均经*审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XX、全XX、伊XX、陆XX、肖X、胡X、郁XX、黄X、孙XX、董X、段XX、杨X分别*伙在公*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双**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处罚。公*机关*指控成*。根据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可以证实,案发当日,福人居*工被告人宋XX、全XX、伊XX、陆XX、郁XX等人至本市某路*号永庆店内与永庆店员工理论,在与永庆店员工言语不合的情况*,双**公*场所内,为发泄情绪、逞强*横而相*推搡并随意殴打对方,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宋XX、全XX、伊XX、陆XX、肖X、胡X、郁XX、黄X、孙XX、董X、段XX、杨X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孙XX的辩解、辩护人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告人宋XX、全XX、伊XX、陆XX、肖X、郁XX、黄X、董X、段XX、杨X系自首;被告人胡X到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处罚。被告人黄X、孙XX、董X、段XX、杨X系在对方*衅下实施*上述寻衅滋事的行为,本院酌情予以从*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于*会的危*程*,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5月22日止。)

二、被告人全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5月22日止。)

三、被告人伊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5月22日止。)

四、被告人陆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5月22日止。)

五、被告人肖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5月22日止。)

六、被告人胡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6月22日止。)

七、被告人郁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5月22日止。)

八、被告人黄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一年。

(管*的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九、被告人孙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一年*个月。

(管*的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十、被告人董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一年。

(管*的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十一、被告人段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一年。

(管*的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十二、被告人杨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一年。

(管*的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海*第一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左*鸣

审 判 员  朱*伟

人民陪审员  王*娜

书 记 员  杨XX

附:相***条文

《中华*民共和**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下有*徒刑、拘役或者管*: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后*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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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5-21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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