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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王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付XX,山*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

委托代理人:王XX,男,197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王XX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庆云*人民法*(2011)庆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成*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审法*查*,原、被告双**2010年**8月18日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为原告承建位于**子沿街楼一栋,建筑面积641.95m2(按实际平***)。由原告负责一切建筑材料并提供图纸,被告负责按照原告提供的图纸进行土建劳*作业及建筑工具。原告自行安*水、电、暖和*水*程。每平***格260元。全*工程*为开槽、基础、一层、二层、抹灰、地面四段*程,自干*基础到抹完灰,每干*一段*支*5万*,下剩的10%在干*地面后**给被告。约定工期为2010年**8月18日至2010年**10月10日。约定整个工程*原告自行派员跟踪监督,如发现问题可随时*出,乙方*甲方*出的合理意见应*时*工或纠正,前段*程*合格不得进行下一段**,甲方*允许*方*续施*,则视为前段*程*格。该工程*纸由庆云*XX公**行项*设计,工程*称为“徐*子超市楼”。设计*层使用功能*超市,二层办公***。该工程*2010年**8月18日(公*9月25日)开始施*,施*过程*原告要求由原跨度满*7M变更为8M。由设计*员在施*现场组织施*交底(参加人员包*原告、设计*员、被告及施*工人若干),具体交底内容*下:跨度由原告设计7M变更为8M,东*轴线主梁*10根由原设计*筋基础上每根梁*加一根直径22的二级钢,梁**由原设计550mm变更为650mm,砼标号由C20变更为C30。2010年11月份一层主体完成。春节后,原告决定加盖*层。在征得设计**意后,2011年**3月底,由原告会同设计**员对被告提出如下变更:为以后*盖*层做准备,在二层楼层处增加现浇板,其中楼板配筋、梁*筋同变更后*一层楼面,被告方*示清楚****付施*。涉案工程*2011年7月份停工。停工时*体工程*本完成。后*告发现顶梁*处裂缝,与被告发生纠纷。现涉案工程*防止裂缝进一步*展,对结构产生安**患,由被告方*用钢管*为立柱进行支*。原告于2011年10月24日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对涉案楼房*二层进行无偿返工重建,并赔偿损失1910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合同,并由被告赔偿楼房*二层拆除、重建及延期交工等损失共计793600元。审理中,根据原告申*,本院于2011年12月8日委托山***建筑工程***定所对“建筑工程**的楼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有*量问题确定维修方*及费*”进行鉴定。2011年12月30日出具鉴定结论为:“该建筑工程**的楼房*层梁、柱存在质量问题。二层梁*凝土强*均小于C30,不满*设计*更对其混凝土强*等级C30的要求。二层梁*底部纵向*筋为三根,未按照图纸设计*更要求在梁*部增加一根直径为22的二级钢。二层柱的混凝土强*等级均小于C20,不满*设计C20的要求”。2012年3月12日该所出具鉴定报告补充*明,内容*:“根据检测鉴定结果,德州市庆云*XX梁*存在质量问题:l、二层梁*底部纵向*筋为3根,施*方*按照图纸设计*更要求在梁*部增加一根直径为22的二级钢。2、二层梁*用混凝土为商*混凝土,经*测鉴定二层梁*混凝土强*等级为C10-C25,强*差异性较大,且混凝土强*等级均小于C30,不满*混凝土设计**等级C30的要求。因施*方*因造成*层梁*凝土强*差异性较大。3、二层柱所用混凝土为施*方*场配制搅拌的混凝土,经*测鉴定二层柱的混凝土强*小于*于C10,不满*混凝土设计**等级为C20的要求,因施*方*原因造成*层柱混凝土强*偏低。根据以上对该超市二层梁*各检测项*及可靠性的评定,对该房*的危*性评定为D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正常*用要求,房*整体出现险情,构成*幢危*)”。原告对以上鉴定结论无异议。被告对以上鉴定结论有*议,申*重新鉴定。2012年4月5日,本院委托青岛诚祥建筑工程***定所进行鉴定。委托事项*:“1、对设计*变更方*进行复核和*算。2、对整体二楼上部结构施*质量进行鉴定。3、若存在工程*量问题,应*析原因,提出处理建议并估算修复费*。”2012年6月15日,出具鉴定意见:“(一)、经*原设计(及变更)进行复核验算,认为原结构体系设计*念不清,结构措施*当。且部分一层框架柱、一层顶框架梁、二层框架梁、二层顶板等重要受力构件,其承载能*不能**结构安**求。因设计*因造成*工程*量问题,需要采取如下措施*行处理:对一层承载能*不足的框架柱,建议采用加大截面法*固;A轴处的一层顶、二层顶承载能*不足的框架梁,建议采用卸载法,将砖砌体维护墙拆除更换轻质材料维护墙;二层平*面处顶板,其承载能*不足,建议采用卸载法,将屋面(复杂屋面)拆除后*常*屋面做法*复;针对设计*合理的结构体系,建议对不符*框架结构体系的部位进行改造,使之满*框架结构体系的要求。按所述原则处理后,可以解*设计*因造成*工程*量问题,使之达到结构安**求和*筑物耐久性使用要求。(二)、经*工程*体进行检查**测,一层顶梁、二层柱、二层顶梁*满*原设计(或设计*更)对混凝土强*的要求;二层顶梁**受力钢筋的数量不符*设计*更的要求;一层顶梁、二层顶梁*处出现多条裂缝。此外,构件截面尺寸、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也存在一定程*的施*偏差。因施*原因造成*工程*量问题,虽然梁*以采取加固办法**结构安**题,但是因二层柱混凝土强*太低以及存在安**患的重要构件太多,已难以进行加固处理。鉴于*述,原设计*架结构体系存在设计*陷,较多数量的重要受力构件不满*结构安**求,已构成*构安**患;工程*体检测中,重要的结构构件存在混凝土强*不足,配筋量不足以及梁*出现较多有*裂缝等情况,经*析研究和*合评估,建议对二层楼板以上(不含二层楼板)部分进行拆除。”以上鉴定报告经*审质证,原、被告双**该鉴定结论均无异议。原、被告双***在该鉴定报告的基础上申*青岛鉴定所对一些问题作出进一步*明。被告的问题是:1、超市二层上的柱子能*加固?如增加钢筋加大柱子截面是否能*,如不能*固重新更换柱子是否能*。2、二层梁*凝土强*低是否是商*灰不合格原因造成*。3、二层柱子混凝土强*低是否是水*、沙*不合格造成*。4、二层以上如不全*拆除,而是哪里有*题哪里加固是否可行。5、二层混凝土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商*灰不合格还是振捣的原因造成*。6、二楼如按原设计**及变更方*,施*达到原设计*准能*作为超市使用。原告的问题是:据《鉴定报告》二层柱混凝土抗压强*12.9-11.2,低于*计C20的要求。1、是否是配比失调的原因。2、是否是振捣的原因。3、与养*是否有*。4、一层顶梁、板截面积与设计*符*否存在安**患。2012年9月青岛鉴定所出具复函,内容*下:“一、关**层柱等实体混凝土强*低于*计**的问题。混凝土强*的形成*仅取决于*凝土拌合物中原材料的质量以及混凝土的配合比,还与施*操作(搅拌、运输、振捣等)、外部环境(大气温、湿度)以及浇筑后*养*条件有*切关*。在鉴定过程*,当事方*能*供必要的检材和*料,故不具备进一步*混凝土强*过低的原因进行分析和*定的条件。二、关**二层钢筋混凝土柱进行加固(或“重新更换”)的可能*。我所按照《委托书》的要求,在首先对原设计(及变更)进行复核验算,并据以对其结构安**出评估的基础上,结合对二层工程*体的检测结构,经*合分析,提出“对二层楼板以上部分进行拆除”的意见。本案当事方*出的对二层楼“增加钢筋加大柱子截面”,以至“重新更换柱子”的提议,基本上不具备技术可行性和**合理性,也无法*到保证建筑物结构安**目的。是不符*《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范》所规定的“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合考虑其技术经*效果”的原则。三、关**建筑物二层的使用功能*题。鉴于*原设计**的二层楼板系按办公***用房*均布活荷载考虑的,其荷载标准值仅相*于*市均布活荷载值的二分之一。不能*为超市使用。四、关**层顶部分梁*面尺寸偏差的问题均为正偏差,故不影响梁*承载能*,不存在安**患。”根据原告申*,本院委托青岛诚祥建筑工程***定所对涉案工程*二层的拆、建费*及拆除残值进行核算。青岛鉴定所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为:二层楼板以上拆除费*为47027.36元、残余*值为9286.69元、返工费*为258203.33元。经*证,原告对该鉴定结论无异议。被告对报告提出异议如下:“1、返工部分承包**工不应*规费**的项*有******费、环境保护费、文***费、社会保障费*各项*金*计22560.40元。2、拆除部分承包***工也不含规费*税费*合计4544.15元。3、工程*结算表中的钢材价格高**场价格,差价14110元。”但被告对其异议未能*证。审理中,根据原告申*,本院委托德州市价格事务所对涉案楼房*赁价格进行评估。2013年10月16日出具结论:1、在价格评估基准日2011年7月16日至评估报告出具之日租赁价格为170073元。2、在价格评估基准日2013年*月平*参考租赁价格为6299元。3、在价格评估基准日2014年*每月平*参考租赁价格为6433元。经*证,原告认为作为参照的几家*街门头都*如原告的地理位置好,评估价格偏低。被告认为:1、原、被告争议的楼层是二楼,但鉴定的是整体租赁价格。2、二楼是办公*并非超市。3、参照的“康XX”是房*自己购买经*,不是租赁的。4、该楼房*告已经*用,所以不存在损失的说法。另查*,施*过程*,原、被告曾*涉案楼房*层图纸变更及工程*增加签订协议一份。涉案工程**中,被告未对使用的水*、砂子等建筑材料及商*混凝土进行检验。被告为证明**中其发现二层设计*更不合理后,曾**告提出过以及工程*用的建筑材料与其无关,提供其雇佣的工人王XX、马X出庭作证。但证人证言不但不能*明*告的主张*且与被告陈*互相*盾。

原审法*认为,建筑工程*量事关*大。施*人有*相**质关*到当事人的履约能*、施*质量等一系列问题。《最高*民法*关**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规定,承包*未取得建筑施*企业资质或超越*质等级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本案王XX作为个人不具有**资质。因此,原、被告双**签订的合同应*定无效,故本案不存在合同解*的问题。《建设工程*量管*条例》规定,施*单*对建设工程*施*质量负责。施*单*必须*照工程*计*纸和**技术标准施*,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单*在施*过程*发现设计**纸有*错的,应*及时*出意见和*议。施*单*必须*照工程*计*求施*技术标准和*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有*面记录和*人签字,未经*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本案中,被告没有*筑资质而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同,对造成*同无效应*担主要责任。其在发现二层设计*更不合理后,未及时**告及设计**提出并提出合理建议,而是继续施*。对使用的建筑材料和**混凝土未进行检验。其施*的涉案楼房*板底部高*达到5mm;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合格率仅为51%;构件截面尺寸存在不合格偏差;二层顶梁*筋数量不符*设计*更要求。以上事实证明*告严*违反施*操作规程,对造成*二层柱混凝土强*太低(设计*凝土抗压强*C20,施*强*仅为12.9-11.2)以及存在安**患的重要构件太多,难以进行加固处理,必须*除负有*可推卸的过错责任。原告明*被告无资质而与其签订施*合同,对造成*同无效,也应*担一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其提供的设计*在缺陷,变更又随意,对造成*程*量问题也应*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因原告提供的设计*合理的结构体系,可以进行改造,使之达到结构安**求和*筑物耐久性使用要求。但因被告的施*原因造成*工程*量问题,虽然梁*以采取加固办法**安**题,但因二层柱混凝土强*太低以及存在安**患的重要构件太多,已难以进行加固处理而导致拆除的后*。因此,原被告相*,被告应*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虽对青岛鉴定所出具拆、建评估报告有*议,但未能*供证据,本院对该鉴定予以认定。关**州XX的评估报告,因为涉案工程*层确定只能*除,其存在必然会引起公*安**题,在二层尚*拆除的情况*,一层作为超市,属公*建筑,为避免造成*员伤亡扩大损失,审理中,本院已通*原告对该工程*体禁止使用。并且该评估并未按超市损失进行评估,而是由原被告双**商*一般租赁进行的评估。被告对该评估所参照的康XX的异议未能*证。因此,被告对该报告的异议不能**,确认为有*证据。综上,依据《最高*民法*关**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三款、《中华*民共和**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量管*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XX赔偿原告赵XX涉案楼房*层拆除、返工损失207160.8元[(拆除费*47027.36+返工费*258203.33-残值9286.69)×70%]。二、被告王XX赔偿原告赵XX至2013年12月16日延期交工损失127869.7元(2011年7月16日至2013年12月16日损失182671元×70%)。三、驳回原告赵XX其它诉讼请求。以上一、二项*行内容**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义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11736元,由原告承担3520.8元,被告承担8215.2元。保全*1426元、鉴定费65000元,由原告承担19927.8元、被告承担46498.2元。

上诉人王XX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确定的案由不正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是劳*作业合同,合同约定上诉人只为被上诉人干XX,质量问题由被上诉人监督*责,上诉人收取的也只是劳*费。为此,本案案由应*劳*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将该案案由确定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错误的。如果从**合同纠纷的角度审理本案的话,即使工程**量问题,上诉人也不需要承担质量责任。二、一审判决遗漏争执焦*。1、对施*合同中约定“如允许*道工序进行,则视为工程*格”这一约定是否有*束*未作判决。双**订的合同中约定“被上诉人对工程*踪监督,如发现问题可随时*出,乙方*甲方*出的合理意见应*时*工,或纠正,前段*程*合格不得进行下一段*施*,甲方*允许*方*续施*,则视为前段*程*格”。然而,被上诉人在2011年5月4日为上诉人出具的变更增项*面意见中写明“以上干*无争议”,此时*层楼上的柱子早已完工,但其并未提出异议,甚至到工程*工也没对质量提出任**议。尽管*程*量有*题,依据合同这一约定和*自己的认可,也应*为合格。一审法*对该合同约定视而不提。2、一审没有*所欠劳*费*何*理作为一个争执焦*判决错误。根据鉴定书确认价格计*,工程**费*206884.6元,加上被上诉人在增项*资承诺书中承诺加项*多加劳*费20000元,两项**劳*费*为226884.6元。目前,被上诉人只付给上诉人130000元,尚*96884.6元*付。一审判决让上诉人承担拆除、重建、延期损失费,那*,视为上诉人交付给被上诉人一个合格的工程,被上诉人应*全*付给上诉人全*劳*费,或将所欠劳*费***偿的损失额中减除。一审判决没有*予裁判。3、一审判决没有*被上诉人提供的建材是否合格作为争执点裁判。质量鉴定书中认定混凝土强*不够,但是混凝土强*不够的原因很多,其中商*灰不达标就是主要原因之一。二层梁*用的混凝土是被上诉人从*三人运输的,上诉人只占振捣因素,养*事实是甲方**的,至于**是不可抗力的作用,合同约定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失由被上诉人负责。相*之下,上诉人方*因素很小。根据被上诉人没有*供商*灰的合格证这一点,就能*定被上诉人提供的商*灰不合格。一审判决对此也未予以裁判。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认定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被上诉人承担次要责任*误。被上诉人提供的图纸有**缺陷,其提供没有*格证的建材,其要求改变设计*增项*不书面通*施*人,其负责监理但监理不到位,从*导致工程*现质量问题,其应*以上四方*的责任,被上诉人应*全*责任。2、对青岛诚祥建筑工程***定所关**程*量鉴定报告中有**程*量原因理解*误。鉴定结论中“因施*原因造成*工程*量问题”中“施*”应**沙**与水*的配比、搅拌、运输、振捣等操作过程,其中配比、搅拌、运输都*出售商*灰的第三人操作,而商*灰是被上诉人自己购买的,故这里的“施*”不仅包*上诉人的施*,也包*上述内容。一审判决只把上诉人当成**人,把“施*原因”理解**上诉人一方*施*原因,从*加重了上诉人的责任。3、对无效合同赔偿范*认定错误。被上诉人只付给上诉人130000元*程*,一审判决上诉人再赔偿其拆除费**建费*延期损失费*335030.5元,等于*上诉人用130000元*成*栋合格的两层超市楼,这样形成*签订无效合同反而获益*情况。4、一审判决将工程*二层拆掉重建错误。涉案工程*有*量问题,但该工程*全**通*加固达到安**用的效果,上诉人也通*特快专递方*向**提交过《工程*固鉴定申*书》,只是没有*到法*的批准。退一步*,即使工程*要拆除重建,也只是部分拆除。根据鉴定意见,除了二层柱不能*固外,其他地方***固,所以只因几根柱子不合格就把全*工程*掉重建,浪费*很多资金。5、一审判决认定应*上诉人赔偿拆除、重建工程*的环境保护费、文***费、社会保障费*各种税金*规费16797.84元*误。双**订的合同第五条约定,施*过程*的所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人的工程*没有**规费,拆除重建也不应**规费。6、一审判决按两层楼计*损失没有*实依据。根据鉴定意见,需要拆除的只是二楼,一楼不需要重建,而且能*使用,被上诉人在一审接受法*询问时*承认将一楼作为仓库使用,并不产生延期交工耽误经*的损失。但一审判决却按两层楼损失计*,显然错误。一审法*通*被上诉人禁止使用,扩大了上诉人的赔偿范*,扩大的损失不应*上诉人承担。7、一审判决将一层、二层均比照超市租赁价格计*延期交工损失错误。涉案工程*用途一楼用做超市,二楼当办公*,因此二楼应*照租赁办公*的租赁费**损失。8、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明*图纸设计*合理是错误的。工程*纸是具有*计*质的设计*设计*,而上诉人是没有*筑资质的建筑队工头,凭知识水**不出图纸有**合理问题的。9、一审判决延期交工损失的计*期间错误。第一、诉讼期间、鉴定期间不应**延期交工时*内。自发现质量问题,被上诉人没有*取措施*小损失,而是起诉、多次鉴定,被上诉人故意拖延诉讼,从*扩大了损失。第二、延期交工损失截止时*应*止到起诉之日,然而一审判决却将延期交工损失计*至本判决作出后2013年12月16日,明*多计*了损失。10、一审判决认定的二层楼残值过低,一审判决认定二楼残值为9286.686元,是根据青岛鉴定所鉴定报告得出的,但该鉴定未将拆下来的尚**值的材料计*在残值内。一审判决没有*这些残值算进去是错误的。四、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一审判决故意将被上诉人所负的多方*责任*定为次要责任,没有*被上诉人所负的以上四方*责任**责任*析出,从*导致责任*分错误,且认定事实不清。设计*合理是造成*量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建材不合格也是重要因素,随意改变设计、监理不到位也是质量不合格的原因。2、一审判决没有*上诉人的损失考虑进去。一审认定双**订的合同无效,双****对方*损失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只判决赔偿被上诉人的损失,没有*决赔偿上诉人的损失。五、一审判决依据的证据是无效证据。1、设计*赵XX出具的证明*料不实。其所在设计*设计*纸有*陷,应*负责任,与本案有**关*。一审判决却予以采信是错误的。2、德州市价格事务所不在省司**司**定机构名册中,不是适格的司**定机构,其鉴定书中没有*上《司**定许*证》,也没有*上三个比照案例的租赁合同,是不真实的,也是没有**效力的。三个案例中当事人都*被上诉人在同一街店经*,不排除他们之间事先串通。上诉人有*音等证据证明*XX的业主是买的房*,并不是租赁的房*,足以说明*州市价格事务所作出的评估不实。六、一审法*违反法*程*。1、超举证期限允许*上诉人多次变更增加诉讼请求。2、超过举证期限允许*上诉人申*鉴定。3、一审法*超审限办案。4、一审法*拒不收取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七、一审判决对诉讼费*承担比例错误。一审判决不是按《诉讼费*费*法》分担诉讼费*,而是按承担工程*量的责任*例分担诉讼费*误。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一、第二两项*决及有**讼费*担的判决,从*依法*判。

被上诉人赵XX答辩称,一、一审法*立案正确。上诉人承建位于**子沿街楼一栋,且负责按照图纸进行土建劳*作业及建筑工具。显然是建设工程**合同。二、一审判决正确。1、工程*量是否合格应**业机构鉴定为准,其它个人无权*出决定。2、此案审理的是上诉人对所建工程*量不合格应*担赔偿而不是劳*纠纷。3、对案件中混凝土强*不够,上诉人应*使用前进行检验而上诉人未检验属上诉人违规操作。三、一审法*认定事实正确。1、答辩人存在过错,应*担次要责任,而上诉人未按图纸设计*求施*,工程*量存在严*问题理应*担主要责任。2、上诉人作为施*方**施*过程*所用材料进行检验,而上诉人未做任**验就使用,存在严*失职导致工程*量不合格。3、青岛诚祥建筑工程***定所已作出“对二层楼板以上部分进行拆除”结论,并对拆除费、残余*值、返工费*做明*结论符*国***规定,上诉人之请求属无理之求。4、一审法*为避免造成*员伤亡扩大损失,早已通*答辩人对该工程*体禁止使用的决定,且损失未按超市损失计*只是按一般租赁由德州市价格事务所进行评估,一审法*判决合理正确。5、上诉人作为施*方*按图纸设计*求进行施*,而导致工程*合格应*责任。6、延期交工损失计*是从*工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一审法*判决非常*理合法。四、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l、上诉人未按设计*设计*纸进行施*,从*导致工程*合格,若设计*纸存在问题,上诉人应*施*中提出,但上诉人未提出异议。2、上诉人的损失是自身造成*,应*上诉人自己承担。五、一审法*依据的证据真实充*。1、上诉人认为设计*出具的证明*料不实,只是上诉人主观臆想,无真凭实据。2、德州市价格事务所是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租赁房*的价格作出的真实评估。六、一审法*程*合法。1、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是当事人的权*,符*法*规定。2、评估是由当事人申*,法*指定专业机构,是正当合法**,并未违反法*规定,不经*定机构鉴定无法*定工程*否合格,赔偿数额也无法*定。3、审理期限过长是案件本身繁杂原因,其中鉴定两次花***较长,鉴定报告未作出的情况*无法*行审理,是法*允许*。4、一审法*在审理中要求上诉人提供证据,但上诉人未提交,而不是一审法*拒收。七、一审判决对诉讼费*承担比例正确。根据《诉讼费*费*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败诉方*担,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定当事人各自负担诉讼费*数额。一审法*完全*照法*规定判决,并无不妥。综上所述,一审法*严*按照法*程*办事,认定事实清楚、正确,所采用证据充*、真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请二审法*依法*回上诉人之无理诉求,维持一审法*的公*判决。

本院查**事实与原审查**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案件以法*性质作为确定案由的标准,本案系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而引发的工程*量纠纷,上诉人主张*案为劳*合同纠纷,没有**依据。双**事人对涉案工程*在质量问题均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事人的诉辩理由,本案主要争议的焦*问题是:一、工程*在质量问题的原因;二、双**任*划分;三、原审诉讼程*及诉讼费*的负担问题。关***一,涉案工程*在质量问题的原因,作为建设工程**中的专门性问题,根据山***建筑工程***定所和*岛诚祥建筑工程***定所就有**程*量问题的原因作出的鉴定结论以及青岛诚祥建筑工程***定所回复原审法*的说明,导致涉案工程*量不合格的原因,既有*计*原因,也有**的原因,还有*凝土强*不足的因素。关**计*问题,如鉴定结论确定的原设计*架结构体系存在设计*陷,较多数量的重要受力构件不满*结构安**求等,属于*上诉人发包**原因;关***的问题,如鉴定部门检测报告中的施*完成*工程*体,未按图纸设计*更要求,在梁*部增加一根直径为22的二级钢,存在多处与原设计*者设计*更不符*等,属于*诉人施*方*原因;造成*凝土强*不足的因素,一层柱由混凝土现场搅拌,一层和*层顶梁、板使用商*混凝土,虽然没有*行其原因的鉴定,但有*能*在被上诉人提供的水*标号不符*质量要求或者上诉人施*过程*的搅拌、振捣和**不符*施*要求的原因。关***二,无效合同其约定的权**务也无效,其责任**按照发包**施*方*涉案工程*成*量问题的过错程*予以划分。本案中,综合司**定所确定的涉案工程*量问题的结论以及涉案工程*在质量原因的分析,原审认定双**任*比例划分并无不当。涉案建设工程*否属于*章*筑需行政机关*法*认,不属于*事诉讼审理范*。关***三,本案多次鉴定及质证辩论,鉴定期间不计*审限之内,法*辩论结束*变更诉讼请求,符*法*规定,上诉人主张*审诉讼程*违法,没有**依据。本案诉讼费*负担,以判决保护的标的额为依据,按照诉讼费*纳办法*规定来确定,原审按照3:7的比例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3520.8元,上诉人承担8215.2元*讼费*当,应*以纠正为被上诉人承担5411元,上诉人承担6325元,上诉人一审多负担的诉讼费*二审应*担的诉讼费*抵顶。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36元,由上诉人王XX负担9845.8元,被上诉人赵XX负担1890.2元。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  崔XX

审判员  陈 涛

审判员  王XX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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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09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7936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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