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女。
委托代理人:葛XX,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XX,男。
委托代理人:尚XX,安徽XX律师。
被告:马鞍山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X,安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X,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马鞍山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斌,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XX与被告许XX、马鞍山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马鞍山市XX公司(以下简称:华XX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芮习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委托代理人葛XX,被告许XX委托代理人尚XX,被告XX公司委托代理人程X、周XX,被告华XX公司委托代理人韩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XX诉称:2011年4月2日,其购买了位于当涂县姑孰镇太白路山鹰景XX房屋,其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置入了家具,准备入住。2011年10月1日上午,山鹰景园保安告知其室内有污水流出,其及时赶回,方知室内地板全部被水浸泡。经与各被告仔细排查,发现由于楼下108室业主许XX擅自埋设排水管道及排水管道变形,导致排水不畅,污水回流其室内,造成其室内地板、家具、墙面被毁损。其认为,许XX擅自将排水管道埋设,存在过错;XX公司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车辆来回碾压管道导致管道变形,致使管道污水无法正常排出,存在过错;华XX公司没有尽到及时监管义务,也存在过错。因此,诉请判令许XX、XX公司、华XX公司按责赔偿其财产损失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陈XX就其诉请提交如下证据:一、陈XX的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证明陈XX系山鹰景XX208室的所有权人;二、2012年元月9日“关于山鹰景XX号楼阳台落水管存在隐患问题的函”、2012年2月8日“关于山鹰景XX208室被水浸问题的函复”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山鹰景XX208室室内浸水的事实,经其检查发现浸水的原因为“建房时阳台落水管的管口低于排水阴沟,遇大雨或阳台用水倒流就会引起堵塞,排泄不畅”;三、照片八张,其中照片一、二可以证明许XX将排水明沟擅自隐蔽在其水池位置的地下,导致排水管堵塞,照片三至照片八反映了排水管淤泥堆积,因此,许XX承担主要过错责任,XX公司作为建设方没有及时阻止许XX掩埋排水沟,也存在过错,华XX公司也存在过错。照片由陈XX丈夫拍摄,许XX、XX公司、华XX公司均在拍摄现场。
许XX辩称:一、其没有将山鹰景XX内铺设的排水管道擅自掩埋,也不存在其他妨碍排水管排水的行为,陈XX室内浸水与其无关,陈XX要求其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陈XX对其的诉讼请求。二、陈XX已因室内浸水获得40000元赔偿,因此,陈XX再次主张赔偿损失40000元,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XX公司辩称:一、陈XX不是从其处购房,其交付给第一买受人的房屋已经验收合格,并且已经移交给华XX公司;二、陈XX诉称室内浸水的原因是许XX堵塞排水管,与其无关,陈XX还应当补强证据证明其损失发生的原因;三、排水管是沿着南外墙壁经过山鹰景XX108室院落内的地面,与地面上的明排水沟相接,不存在车辆碾压排水管;四、山鹰景XX208室室内浸水发生于2011年10月,浸水后也没有通知其,现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陈XX对其的诉讼请求。
华XX公司辩称:一、陈XX购买房屋后,未与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也没有告知其购房事实;二、其没有任何侵权行为,不存在过错,物业工作人员在发现山鹰景XX室内浸水后,尽最大努力查找到陈XX的信息,并告知陈XX,避免了损失的扩大;三、陈XX诉称遭受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是途经一楼的排水沟被掩埋,导致无法正常排水,故许XX是过错方;四、排水管尚在保修期内,2011年2、3月,山鹰景XX208室曾经发生一次室内浸水,XX公司赔偿了业主的损失,如果因排水管质量或施工原因导致山鹰景XX208室浸水,XX公司仍应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许XX、XX公司、华XX公司均未提交证据。
当事人质证意见:许XX对陈XX提交的证据一、二没有异议,两份函是华XX公司发往XX公司,函中已明确说明室内浸水的原因,与许XX无关;证据四照片不能证明室内浸水的原因,许XX不在拍摄现场,许XX直至起诉前方知山鹰景XX208室浸水。XX公司对陈XX提交的证据一、二没有异议;证据二两份函是华XX公司与其的内部信件往来,内容是华XX公司的单方陈述,不代表与事实相符,陈XX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到上述函;照片是陈XX单方拍摄,山鹰景XX208室浸水后,其不在拍摄的现场,不能据此认定陈XX的损失,更不能据此认定室内浸水的原因。华XX公司对陈XX提交的证据一没有异议;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2012年2月8日的函已由XX公司工作人员于2012年2月13日签收,该函明确要求XX公司将山鹰景XX的完整图纸资料移交给其;照片一、二可以反映许XX在自家庭院内铺设地砖,将途经其院内的排水管由原来的明沟改为隐蔽在地下。
本院认证意见:陈XX提交的证据一经核实真实;证据二是华XX公司发往XX公司的函件,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定;证据三照片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定。
本院询问了崔X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崔X自称其系陈XX丈夫,并陈述由于其夫妻二人长期在外打工,山鹰景XX208室无人居住,物业公司电话通知其室内浸水了;其于2013年5、6月铲掉了墙面乳胶漆重新粉刷,刷白了柜子,但已经烂了柜子没有修,抺平了拱起的地板;楼下108室堵塞排水管、开发商对排水管的设计错误,导致污水回流室内;2012年春节后,与华XX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华XX公司已赔偿了其损失40000元。
陈XX对上述询问笔录没有异议;许XX对上述询问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崔X陈述室内浸水的原因系开发商管道设计错误,崔X的陈述不能证明其是侵权人,陈XX的损失已经获得赔偿,如果再主张赔偿损失40000元,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XX公司对上述询问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华XX公司已赔付40000元,则说明华XX公司存在过错;华XX公司对上述询问笔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日,陈XX、崔X与王XX、高XX签订山鹰景XX208室的房屋转让协议一份,同年4月2日,山鹰景XX208室的登记所有权人为陈XX、崔X共同共有。2011年10月1日,华XX公司发现山鹰景XX208室内有水流出,遂通知陈XX;山鹰景XX208室因室内浸水,造成室内家具、装潢等物品受损。崔X陈述,2012年春节华XX公司与陈XX达成一致协议,由华XX公司先行赔付因室内浸水所造成的损失40000元。
本院认为:陈XX所有的山鹰景XX208室非因本人原因浸水遭受财产损失,陈XX有权获得赔偿。陈XX已与华XX公司达成协议,由华XX公司先行赔付了损失40000元,可见,陈XX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现再次主张赔偿40000元,无事实、法律依据,因此,陈XX的诉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63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芮习凤
书 记 员 陈春芬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