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土地房产

马鞍山市XX公司与郑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马鞍山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斌,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XX公司与被告郑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畅

书 记 员  张玲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其他土地房产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1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标      的: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