璧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XX,女,1968年1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凤,重庆奥嘉斯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重庆奥嘉斯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喻*某,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诉被告喻*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4年2月10日向*院提出撤诉申*,请求撤回对被告喻*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申*撤诉,无违法*为,符*法*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李XX撤回对被告喻*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弋柯
书 记 员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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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09 16:00:00
审理法院:璧山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