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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XX与盛XX、盛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丹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毛XX,女,汉族,1955年11月16日生,丹阳市人。

委托代理人石亚军、秦XX,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XX,男,汉族,1954年1月2日生,丹阳市人。

被告盛X,男,汉族,1987年2月11日生,丹阳市人。

委托代理人周X、靳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XX与被告盛XX、盛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毛XX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邹亮

书 记 员  谢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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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3/24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丹阳市人民法院

标      的:8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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