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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原告陈XX与被告刘XX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XX,男。

委托代理人苏进,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XX,女。

委托代理人袁X,河南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刘XX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XX于2015年5月27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XX自愿撤诉,撤诉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XX自行负担。

审判员  王X

书记员  梁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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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6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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