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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X与王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原告尤X,农民。

委托代理人包敬立,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X,江苏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尤X诉被告王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尤X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尤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尤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尤X负担。

审判员 刘XX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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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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