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云**XX公*,住所地:重庆市云**江*镇新华XX,组织机构代码:585XXXX3753-3。
法*代表人陈X。
委托代理人王*平,重庆四正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权。
被告李XX,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XX公**被告李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云**XX公**2015年5月18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法*规定的范*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讼权*,原告向*院申*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集体和*人的利*,而且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云**XX公**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云**XX公**担。
代理审判员 徐 巧
书 记 员 梁*春
其他劳动工伤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7 16:00:00
审理法院:云阳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