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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公司与李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云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云**XX公*,住所地:重庆市云**江*镇新华XX,组织机构代码:585XXXX3753-3。

法*代表人陈X。

委托代理人王*平,重庆四正律师*务所律师。特别*权。

被告李XX,男,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XX公**被告李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云**XX公**2015年5月18日向*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法*规定的范*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讼权*,原告向*院申*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行为不损害国*、集体和*人的利*,而且不违反法*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告云**XX公**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云**XX公**担。

代理审判员 徐 巧

书 记 员 梁*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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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17 16:00:00

审理法院:云阳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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