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李XX,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雪,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刘X,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沈河区皇家一号餐饮中XX经营者,经营场所地址沈阳市沈河区XX。
委托代理人:胡XX,辽宁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刘X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1,2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19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魏晓东
代理审判员 杨守晶
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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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