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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刘X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李XX,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雪,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刘X,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沈阳市沈河区皇家一号餐饮中XX经营者,经营场所地址沈阳市沈河区XX。

委托代理人:胡XX,辽宁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刘X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1,23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19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魏晓东

代理审判员  杨守晶

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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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1/1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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