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马XX,男,194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山**华*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时XX,男,194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马XX因土地承包**权*纷一案,不服威海*环翠区人民法*(2012)威环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成*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审法*认定,原告马XX于1990年*包*海*业新区苘山*中XX(以下简*中XX)西山2.8亩土地,并于1991年*该土地上种植了果树。2002年,原、被告口头约定,由被告代原告管*上述果园。被告接手果园后,便将果树由“红**”改为“红*军”。被告在管*果园期间,因改品种、施*、管*支*了必要费*,自2005年*始每年*卖XX获得收入。
另查*,2002年*2004年*间,中XXXX园每亩每年**纯收入为2500元*3000元;被告在管*果园期间,新种植一棵柿子树、一棵核桃树、一棵无花*树及部分XX树。
2012年1月12日,原告马XX诉至原审法*称,被告未经*告允许*自改变果树品种,现原告无法*续在外打工,欲回村耕种该地维持生计,便向*告索*该宗*树地,被告拒不返还,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上述果园。被告时XX辩称,原告将诉争土地交给其代耕代种,收入由其支*,村委2年*承包*也是其缴纳。更换树种是经*原告同意的,且多年*原告也没提出异议。管*果园期间,因前三年*树改品种后*收入,其对果树进行大量投入,应*原告补偿,尤*是2011年**肥4530元、喂树人工费700元,同意将果园返还原告,反诉要求原告补偿2002年*2004年*2011年**的投入共计60095元。被告在其交回果园时,应*一棵柿子树、一棵核桃树、一棵无花*树迁走。
原审法*认为,原告马XX将果园交由被告时XX管*,双**约定管*期限,原告马XX可随时**告时XX要回果园。现原告马XX向*告时XX要回果园,被告时XX亦同意交回,予以准许。被告时XX在管*果园期间,对果树品种进行改良,原告马XX在知晓后*未提出异议,应*为对被告时XX行为的默认。因原、被告并未约定管*期间的投入与收益*何*配,根据公**则,应*为无偿管*,管*期间的收益****者所有,被告时XX因改良和**果园致前三年**里,只有*入而无产出,可按其所在村果园的平*纯收入计*其投入的可得利*,因此被告时XX反诉要求原告马XX补偿的反诉请求中合理部分,予以支*。被告时XX于2011年**对果树施*,因该效果于2012年***生,故被告时XX主张**原告马XX对该笔投入进行补偿,符*常*,应*准许。被告时XX在管*果园期间,应*善良管*义务。因部分果树自然枯萎,被告时XX种植了柿子树等果树,系尽善良管*义务的行为,且保障了果园的完整性,所以被告时XX主张*在交回果园时**走该批果树,于**据,不予准许。
依据《中华*民共和***土地承包*》第三十四条、最高*民法*《关**理涉及农*土地承包*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时XX返还原告马XX位于*海*业新区苘山*中XX西山2.8亩果园(已履行)。二、原告马XX补偿被告时XX2002年*2004年*入的可得利*21000元*2011年**、人工投入5230元,共计26230元,于*决生效后*日内履行。三、驳回被告时XX要求移走一棵柿子树、一棵核桃树、一棵无花*树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时XX负担;反诉费1302元,由原告马XX负担455元,被告时XX负担847元。
上诉人马XX不服原审判决,向*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理由是:果园交给被上诉人管*使用,双**管*期限和*容*未进行约定,被上诉人作为果农,对改换品种的投入风险和*益*报应**见性。本来上诉人种植的果园,只要其正常**就可获得高*益,是公**易。被上诉人自行改换品种,应*险自担,且其投入早已收回。另外,红*军一般三年*果,改接后*二年*能*果,原审判决上诉人给付其三年*可得利**失公*。上诉人交给其果园时,也是施*后*果园,并未提出支*投入补偿,这也不是改良品种,而是改换。在收回时*上诉人却要求上诉人给被上诉人支*这些补偿,不应**。
被上诉人答辩称,2002年*诉人交给被上诉人的土地属于*地,杂草丛生,且果树已经**老化,被上诉人只能*行改种。原审判决补偿被上诉人的款项**过低,头三年*上诉人投入5万**,而仅判决支*21000元。现在被上诉人栽种的果树已经*入盛*期,每年*收益*达到2万*,上诉人应*补偿被上诉人全*损失。
本院二审审理查*,上诉人称将果园给被上诉人管*时*有*定具体的归*时*,被上诉人对此予以认可。原审中被上诉人陈*接手上诉人果园时*树是250棵。
另查*,一审诉讼期间,诉争土地已经*上诉人于2012年*际接手管*,当年XX收益*由上诉人支*。
本院审理查**其他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是被上诉接手管*诉争果园后*种果树的前三年*入以及2011年*投入应*由上诉人补偿。上诉人1990年*包*争果园并栽植了红**果树,是诉争果园的合法*包**权*,也是栽种果树的所有**。承包**权*依法*有*包*使用、收益**地承包**权*转的权*,虽然2002年*诉人将诉争果园交给被上诉人管*使用,但上诉人仍是诉争土地的承包**权*。被上诉人在经*管*诉争土地期间,将原由上诉人栽种的果树刨去,重新改种了其他果树品种,被上诉人主张*前与上诉人协商*致改种后*果树由其所有,并无证据证实,被上诉人改种的果树作为上诉人原来种植果树的替代物和*争土地的附属物,应*并返还上诉人。被上诉人主张*手果园时*地荒芜且果树老化,只能*行改种,从*案实际情况*,上诉人于2002年*诉争果园交给被上诉人管*使用时,距离上诉人栽种红**果树仅有11年,被上诉人主张*时*树已经**老化,与常*不符,原审中被上诉人陈*接手上诉人果园时*树是250棵,二审中称上诉人交给被上诉人的土地属于*地,前后**矛盾,且无证据证实,故被上诉人该项*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被上诉人代上诉人管*诉争果园后*换了树种,虽有*入,但管*近十年*益*归*所有,其系利*上诉人承包*土地进行经*收益,在上诉人要求返还诉争果园时*求上诉人补偿其更换树种前三年*可得利**失,无事实和**依据,应*纠正。被上诉人于2011年**对果树施*,因该效果于2012年***生,诉争果园已经*上诉人于2012年*际接手管*,当年*益*由上诉人支*,故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对该笔投入进行补偿,于***,本院予以支*。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土地承包*》第三十九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威海*环翠区人民法*(2012)威环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威海*环翠区人民法*(2012)威环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马XX补偿时XX2011年**、人工投入5230元。于*判决生效后*日内履行;
四、驳回时XX要求马XX补偿其2002年*2004年*入的可得利**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时XX负担;反诉费1302元,由上诉人马XX负担113元,被上诉人时XX负担11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1元,由上诉人马XX负担100元,被上诉人时XX负担351元。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 判 长 赵 芳
审 判 员 李*霞
代理审判员 于XX
书 记 员 薛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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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19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