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李庆才,江苏金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
被告徐XX。
委托代理人朱XX、王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徐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XX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XX
书记员 骆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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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