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损害赔偿

徐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

委托代理人李庆才,江苏金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XX。

被告徐XX。

委托代理人朱XX、王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徐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XX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唐XX

书记员  骆XX

其他损害赔偿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5/27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