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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XX与扬州市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XX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杨庙镇杨庙村塘东XX。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联睿,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XX,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XX。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爱民,江苏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X,江苏XX律师。

上诉人扬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4)扬邗民初字第0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XX公司又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扬州市XX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630元,依法减半收取315元,由上诉人扬州市XX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XX

审 判 员  蒋金生

代理审判员  刘莉莉

书 记 员  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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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6/1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63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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