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XX,女,汉族,1958年3月13日出生,安*省凤**人,小学文*,农*,户籍*安*省凤**府城XX墙西XX。
委托代理人:庞XX,凤**府城XX法*工作者。
被告:陈XX,女,汉族,1985年4月17日出生,安*省凤**人,初中文*,驾驶员。
委托代理人:姚*胜,安*治邦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公*。
负责人:高XX,该公**经*。
委托代理人:王*,江*XX律师。
原告孙XX诉被告陈XX、中国XX公*(以下简*XX公*)机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审判员郑*堂适用简***独任*判,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及其委托代理人庞XX、被告陈XX的委托代理人姚*胜、被告XX公**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孙XX诉称:2013年2月14日9时*,陈XX驾驶沪C×××××小型轿车*西向**驶至凤**府城XX南环XX时,撞到行人汪XX、孙XX,后*撞到王XX的店面,致汪XX、孙XX受伤及车*、店面等物受损的道路*通*故。案经***公**交通**大队认定:陈XX负事故全*责任,汪XX、孙XX、王XX无责任。孙XX受伤后*凤**中医院住院治疗33天,花*医疗费21195.50元,门诊放射、材料费78元,伤情诊断为左*骨骨折伴脱位,全*多处外伤。沪C×××××小型轿车*记车*与实际车*均是陈XX,该车*XX公**投保了交强*及商*险。为此,要求陈XX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司**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合计93303.50元。XX公**保险限额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陈XX辩称: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持异议。本案交强*和**第三者责任*法*关*合法**且足已赔付,不存在法*保险免赔理由,本案保险金*不足以赔偿受害人时*其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陈XX已支*孙XX医疗费21117.50元,应*孙XX或XX公**接返还。孙XX系农*居*,赔偿标准不应*照城镇居*标准计*。
XX公**称:孙XX主张*各项*偿标准过高,缺乏事实法*依据,根据《安*省高*人民法*关**身损害赔偿意见》第21条规定,孙XX系农*居*,其主张*照城镇居*标准计*伤残金**提供其居*于*镇和*要收入来源于*镇的事实依据。保险公**承担本案诉讼费**定费。
孙XX为支*其诉讼请求成*,提供了以下证据:
1、身份证、户口本复印*各一份。用于*明*XX的身份情况。
2、交通*故认定书一份。用于*明*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分。
3、陈XX的机动车*驶证、行驶证复印*各一份。用于*明*XX系登记车*且合法*驶。
4、保险单*印*两份。用于*明*事车*在XX公**保了一份交强*及一份商*险,商*险赔偿限额为50万*,并且投保了不计*赔。
5、凤**中医院住院病历一份、用药清单*份、疾病证明*一份、住院医疗费*票一张,计21195.50元、门诊票据两张,计78元。用于*明*XX因交通*故受伤住院治疗的经*及花*的医疗费*。
6、安*天平***定所司**定意见书一份、鉴定费*据一张,计700元。用于*明*XX伤残等级为十级,及因鉴定花*的费*。
7、房*证、物业管*协议书各一份。用于*明*告孙XX的儿子汪XX在凤**府城XX购买了商*房*套。
8、凤**公**府城派出所、凤**府城XX墙西村民委员会证明*份。用于*明*XX户口情况,其与汪XX之间系母子关*。
陈XX为支*其抗辩理由成*,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一份。用于*明*XX的主体资格。
XX公**提供证据。
以XX证据,经*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孙XX提供的证据1、2、3、4、6、7,陈XX、XX公**其真实性无异议,其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5,陈XX、XX公**其真实性没有*议,但XX公**为孙XX实际住院天数为32天,应*扣除非医保用药。本院审查*为,孙XX提供的凤**中医院住院病案住院天数有**,但用药明*清单*医疗费*据证实住院32天。故对XX公**项*解*由,本院予以采纳。其辩称,应*扣除非医保用药,因未提供属非医保用药具体数额及相**据,故对该项*解*由,本院不予采纳。对证据8,XX公**证据的真实性有*议,认为村民委员会没有***具证明,因为,其不可能*际监督*个村民居*情况。根据《安*省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第21条规定,本案孙XX做为农*居*,其主张*疾赔偿金*照城镇居*标准计*,应*提供在城镇居*满*年*在城镇有*入的相**据和*据。而孙XX并没有*供事实依据。因此,保险公**为孙XX主张*疾赔偿金*据城镇居*标准缺乏事实和**依据。本院审查*为,孙XX虽然提供了凤**府城XX墙西村民委员会及凤**公**府城派出所证明,但未提供城镇的合法*住证明*在城镇有**固定的工作和*入。故对XX公**辩解*由,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XX述认定的证据和*审中当事人的陈*,查**下事实:2013年2月14日9时*,陈XX驾驶沪C×××××小型轿车*西向**驶至凤**府城XX南环XX时,撞到行人汪XX、孙XX,后*撞到王XX的店面,致汪XX、孙XX受伤及车*、店面等物受损的道路*通*故。案经***交通**大队认定:陈XX负事故全*责任,汪XX、孙XX、王XX无责任。孙XX受伤后*凤**中医院住院治疗32天,花*医疗费21195.50元,门诊放射、材料费78元,伤情诊断为左*骨骨折伴脱位,全*多处外伤。孙XX的伤情经**中都***定所鉴定,其左*损伤致左*肢功能*失12%属十级伤残。孙XX支*鉴定费700元。陈XX已支*孙XX医疗费20000元。
另查*,沪C×××××小型轿车*记车*与实际车*均是陈XX,该车*XX公**投保了交强*和**第三者责任*,商*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为50万*,并且投保了不计*赔率。审理中,孙XX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陈XX赔偿医疗费21273.50元、误工费16791元(193天×87元/天)、护理费2871元(33天×87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33天×20元/天)、营养*660元(33天×20元/天)、司**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42048元(21024元×20年×10%)、精神抚慰金8000元、交通*300元,合计93303.50元。XX公**保险限额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公*的生命健康***法*保护,公*由于*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陈XX驾驶沪C×××××小型轿车*行驶中,撞到行人汪XX、孙XX,后*撞到王XX的店面,致汪XX、孙XX受伤及车*、店面等物受损的道路*通*故。经***公**交通**大队认定,陈XX负此次事故的全*责任,汪XX、孙XX、王XX无责任。对该责任*定,双**无异议,本院依法*以确认。由于*C×××××小型轿车*记车*与实际车*均是陈XX。因此,该起交通*故给孙XX造成*合理损失,陈XX依法*担赔偿责任。
孙XX主张*医疗费21273.50元、鉴定费700元,有*实依据,且符*法*规定,本院予以支*。孙XX主张*工费16791元,按193天,每天87元**,根据《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和*入状况*定。误工时*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可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定收入的,误工费*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平*收入计*;受害人不能*证证明*最近三年*平*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所在地相*或者相*行业XX一年*职工的平*工资计*。因孙XX住院32天,出院医嘱休息3个月,孙XX未提供收入情况,故误工费*天按62.60元**,计7637.20元(122天×62.60元/天),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孙XX主张*理费2871元,每天按87元**,根据《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护理人员没有*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同等级别*理的劳*报酬标准计*。护理人员原则XX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因孙XX未提供护理人员收入情况,孙XX住院32天,护理费*天按60元**,故护理费*1920元(32天×60元/天),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孙XX主张*院伙食补助费、营养**33天计*,因孙XX实际住院治疗32天,故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32天×20元/天)、营养*640元(32天×20元/天),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孙XX主张*通*300元,根据《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计*。交通***以正式票据为凭;有**据应*与就医地点、时*、人数、次数相**。因孙XX未提供交通**据,故交通**定为15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孙XX主张*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结合孙XX的伤情及其年*状况**诉法*所在地平*生活水*,可酌定为7000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孙XX主张*疾赔偿金42048元,因孙XX系农*居*,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残疾赔偿金*以按城镇居*标准计*,故应*农*居*标准计*,残疾赔偿金*14322元(7161元/年×20年×10%),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综XX,孙XX合理损失为54282.70元(医疗费21273.50元、误工费7637.20元、护理费19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营养*640元、交通*150元、鉴定费700元、残疾赔偿金1432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
本案中,沪C×××××小型轿车,在XX公**投保了交强*和**第三者责任*,商*第三者责任*50万*,并且投保了不计*赔率。根据《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生交通*故造成*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额范*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该法*定的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中华*民共和**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可以依照法*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故对孙XX在该起交通*故中所造成*合理损失,XX公***强*险规定的赔偿限额内直接赔偿给孙XX,对于*出强*保险限额部分按责在商*险范*内予以赔偿。
根据保险公**动车*通*故责任**保险条款的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公**医疗费*赔偿限额项*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要合理的营养**;死亡残疾赔偿限额项*负责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误工费*和*保险人依照法*判决或调解*担的精神抚慰金。故孙XX因该起事故造成*误工费7637.20元、护理费1920元、交通*150元、精神抚慰金7000元、残疾赔偿金14322元,合计31029.20元,由XX公**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予以赔偿;对孙XX因该起事故造成*医疗费21273.50元、伙食补助费640元、营养*640元,合计22553.50元,由XX公**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赔偿10000元;超出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部分13253.50元(22553.50元-10000元+鉴定费700元),由XX公**商*第三者责任*50万**额范*内直接赔偿孙XX。因陈XX已支*孙XX医疗费20000元,已超出其应*承担的份额,多支*的20000元**孙XX返还。为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民共和**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判决生效后*日内在强*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孙XX医疗费、护理费、营养*、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损失合计41029.20元;
二、被告中国XX公***判决生效后*日内在商*保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内赔偿原告孙XX各项*失13253.50元;
三、原告孙X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返还被告陈XX20000元;
四、驳回原告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2133元,减半收取1066.50元,由原告孙XX负担263.50元,被告中国XX公**担8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XX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XX诉于**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
审 判 员 郑*堂
代理书记员 孙 敏
附相***条文:
《中华*民共和**权*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应*承担侵权*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为治疗和**支*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疾赔偿金。造成*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亡赔偿金。
第四十八条机动车*生交通*故造成*害的,依照道路*通****有**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民共和**险法》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可以依照法*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的赔偿责任*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求的,第三者有**其应*赔偿部分直接向*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害,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的赔偿责任*保险标的的保险。
《中华*民共和**路*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动车*生交通*故造成*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额范*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间发生交通*故的,由有*错的一方*担赔偿责任;双****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向*民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民法*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方*承诺给予金**偿,或者赔偿权**已经**民法*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断证明*相**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理性有*议的,应*承担相**举证责任。
医疗费*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辩论终*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复训练所必要的康*费、适当的整容**及其他后*治疗费,赔偿权**可以待实际发生后*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可以与已经*生的医疗费*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和*入状况*定。
误工时*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可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定收入的,误工费*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平*收入计*;受害人不能*证证明*最近三年*平*收入状况*,可以参照受诉法*所在地相*或者相*行业XX一年*职工的平*工资计*。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护理人员没有*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同等级别*理的劳*报酬标准计*。护理人员原则XX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时*。受害人因残疾不能*复生活自理能*的,可以根据其年*、健康*况*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第二十二条交通**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计*。交通***以正式票据为凭;有**据应*与就医地点、时*、人数、次数相**。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参照当地国**关*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营养**据受害人伤残情况*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受害人确有*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食费,其合理部分应*赔偿。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据受害人丧失劳*能*程*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所在地XX一年*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或者农*居*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但六十周*以XX的,年*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以XX的,按五年**。
其他交通事故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3-12-01 16:00:00
审理法院:凤阳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