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原告武XX。
委托代理人陈海亮,河北盛誉(白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XX。
被告武XX。
委托代理人龚万彤,河北XX律师。
原告武XX诉被告武XX、卢XX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4年原告从刘家店村委会分得承包地共7.6亩。一等地3.2亩四至:北至刘XX、南至道、东至苑兰萍、西至久宁XX;二等地2.52亩四至:北至刘XX、南至吴XX、东至吴XX、西至道;三等地0.6亩四至:东至刘XX、北至道、南至李XX、西至吴XX;三等地1.28亩四至:东至刘XX、南至道、西至吴XX、北至刘XX。后于1991年4月15日又延包5年,之后该村一直未对承包地作过调整。1991年底二被告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将上述耕地无偿租给二被告耕种,直到2012年2月22日双方签定协议书一份,由二被告每年交付玉米100斤、小麦100斤、花生100斤做为租费,但二被告从未交纳过,原告多次找到二被告要求收回土地遭拒。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口头协议和书面土地承包协议。2、判令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7.6亩土地的使用权。3、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土地租费玉米250斤、小麦250斤、花生250斤。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其提交的承包证已经超过承包期限,双方当时虽签定了承包协议但后来未实际履行,原告所说的四块土地与被告无关。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于1984年承包了辛立庄镇刘家店村土地7.6亩,并签定了承包合同、后经法庭调查,原告当庭所陈述争议承包地的四至与本院实际调查情况不符,刘家店村村民委员会亦不能证实该地块的权属情况,原告也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所承包地的四至情况。上述事实有本院对辛立庄镇刘家店村村民刘XX、李XX的询问笔录在卷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本案属地块的使用权权属及四至不明,应当先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张XX
书记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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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2/03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标 的:1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