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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王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XX。

委托代理人任慧,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王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XX公司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春霞

书 记 员  邓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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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09/28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标      的:5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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