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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X与崇州市XX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渝北区人民法院

原告乐X,男,汉族,1991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代理人郭田,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州市XX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工业集中发展区晨曦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16XXXX8521-4。

法定代表人赵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丽,重庆XX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乐X与被告崇州市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乐X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X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不予收取。

代理审判员  徐振中

书 记 员  陈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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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4/10/3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渝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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