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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帮助当事人追回借款本金144800元及利息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03民初2694号

原告:劳XX,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刘博,山东XX律师。

被告:徐XX,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原告劳XX和被告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劳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刘博到庭参加了诉讼,徐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劳XX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徐XX返还劳XX借款本金161800元及按照年利率4.5%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11日为6463元,两项共暂计168263元;2.本案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由徐XX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徐XX以其公司周转困难为由向劳XX借款,劳XX按照徐XX提供的银行账号,先后转账共计161800元,约定2020年12月底全额归还。后经多次催要,徐XX仍未归还,现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庭审中,劳XX将第1项诉讼请求增加为164800元。

徐XX未作答辩。

劳XX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徐XX微信截图两份、徐XX和劳XX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劳XX和徐XX短信沟通记录截图一份、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三页、建设银行交易明细一份、建设银行客户交易明细清单一份、保全费支付凭证一份、诉讼保全保险费发票一份、律师费发票一份。因徐XX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劳XX提交的上述证据未发表质证意见。

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8年1月15日,劳XX通过支付宝向徐XX转款15000元、5000元;2020年4月10日劳XX通过支付宝向徐XX转款6000元;劳XX通过其建设银行尾号为8041的账户,2020年2月22日向徐XX转款90000元,2020年3月10日转款40000元,5月23日转款5800元,上述转款共计161800元。

劳XX称其于2020年6月29日自其建设银行账户按照徐XX要求向赵XX银行尾号为5534的账户转款20000元,该款系徐XX向劳XX的借款。

劳XX提供其和徐XX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徐XX:“那些我都承认班长,这次真的没骗您,其他人我也找不到,外面的钱我也要不回来,我也不想到那一步,这个九万我肯定能给您”,劳XX:“好有剩下的几万,你必须现在就想办法给我,还有一个月到期了”,徐XX:“剩的几万我只能靠自己,朋友能找的都找了,爸妈手里也没钱”,……,劳XX:“之前给你期限,你一直在各种拖,钱给你公司周转不是让你还债也说的明明白白,当初说的好好的12月份还我,银行年化率4.5利息我就要你4.5的利息,你到哪里去能借到,我穷尽所有都给你了,你来了这么一手,现在加上律师之类的18万你打算怎么还,我先听听,不然见面没有意义”,徐XX:“而且班长,我一开始就不是想骗你的钱,从很早开始找了好多人借钱渡过难关,就没想着跟着您说,那是过年期间联系了,说了说难处,您才给我说的您有额度可以先给我用,您是为了我好,是我没把实情做好,但我真的不是诈骗想骗您,中间有点钱了,或者中转了,都直接给您了,我没想着非法占有您的钱”……,劳XX:“现在我也把装修款加进去了,加上律师费、诉讼费、当时你同意的截图也有,共计十九万,其他如果判了违约金和利息到时候我也根据实际情况给你写个说明去公正下,给你减免部分。利息当时也是按照当时跟你说的银行利率年化百分之4.5,没多要你一分”,徐XX:“好”。

庭审中劳XX称,徐XX已向其偿还了借款17000元,尚欠164800元。同时,劳XX明确了其利息的计算方式:利息自第一笔大额借款的时间(所有借款的折中时间)2020年2月22日起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5%计算。

本院认为,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既是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也有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被告徐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权利,本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根据劳X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款记录、银行转款凭证可以认定劳XX和徐XX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关于本案借款本金的认定。劳XX提供的支付宝转款记录、银行转款记录显示其向徐XX转账共计161800元。劳XX称其于2020年6月29日按照徐XX要求向赵XX银行尾号为5534的账户转款20000元,该款系徐XX向劳XX的借款。本院认为,因徐XX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劳XX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该20000元系徐XX向劳XX的借款,故对劳XX主张的该2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认定徐XX共向劳XX借款161800元,劳XX称徐XX已偿还17000元,故徐XX应向劳XX偿还的借款本金数应为144800元。关于劳XX主张的自2020年2月2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5%计算的利息。本院认为,劳XX和徐XX在微信聊天记录中确认利息按照年利率4.5%计算,但双方并没有确认利息的起算日期,故利息应自劳XX起诉之日即2021年2月8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年利率4.5%计算。关于劳XX主张的诉讼保全保险费500元,本院认为该费用系本案诉讼产生,故徐XX应当承担。关于律师费11000元。本院认为,徐XX并没有下微信聊天记录中明确确认承担律师费,故劳XX要求徐XX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徐XX偿还劳XX借款本金144800元;

二、徐XX支付劳XX以144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5%计算的利息;

三、徐XX支付劳XX保全保险费500元

上述一至三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劳X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5元,保全费1361元,共计5026元,由徐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XX

人民陪审员: 丁XX

人民陪审员: 刁会丽

二O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董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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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1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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