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再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1)鲁民再318号
抗诉机关: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XX、刘X、刘Xx、杨XX。
四申请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xx,山东XX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xx、孔xx.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发星,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黄XX、刘X、刘Xx、杨XX因与被申诉人周xx、孔xx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负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3民终162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鲁检民监[2021]370XXXX009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鲁民抗88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3民终1628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8)鲁0303民初4400号民事判决。
审判长:王xx
审判员:吴xx
审判员:孔xx
2021年12月15日
其他人身侵权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2/14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