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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XX与刘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

  (2018)鲁0213民初1722号

  原告:孔XX,女,193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欢欢,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山东XX。

  被告:刘XX,女,194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系刘XX之子),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

  原告孔XX与被告刘XX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继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孔XX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89842.67元(医疗费15580.67元、护理费13600元、营养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交通费65元、残疾赔偿金47176元、鉴定费1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6日7时许,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将原告推倒,致使原告腰椎压缩性骨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状诉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XX赔偿原告孔XX人民币40000元,于2018年8月31日前付清。

  二、被告如逾期上述款项,则需要另行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元,原告可就未支付的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8元,减半收取834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韩继升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高XX

  书 记 员 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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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8/0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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