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租金人民币85000元,并给付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X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我的价值: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47000元为基数,自x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我的价值: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货款及利息损失
我的价值:帮助被告减少十万罚金
我的价值:本案件中,律师作为上诉人的代理方,针对一审案件中的疑义点重新整理,律师提出某涉案支行必须到庭参加诉讼,原审判决遗漏了当事人。获得法院认可,最终有效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