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华泰(大兴区)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律师专长金融、科技、涉税类刑事辩护
结论:以虚开进项发票抵扣税款方式少缴税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最高无期徒刑);以隐瞒收入、虚假申报方式不缴少缴税的,属于逃税罪(最高7年,且有补缴出罪前置程序)。定性之争是此类案件辩护的核心。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
结论: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单位犯罪,仅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普通员工仅执行工作、不明知违法的,不构成犯罪。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远高于个人犯罪,定性直接影响追诉范围与刑罚轻重。法律
结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以实际造成的国家税款损失为准,而非票面金额。税款损失=受票方非法抵扣额−开票方已缴税额−已补缴/已进项转出税额。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结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是目的犯,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的目的。为虚增业绩、融资、平账、走账而开票,未实际抵扣税款、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构成刑事犯罪。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
先说结论:税务局说的虚开,和刑法上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本不是一回事。刑法上的虚开,不看票货对不对得上,核心看三件事:有没有虚构交易、有没有骗抵税款的目的、有没有实
职务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永久排除单位占有、把财物据为己有的主观心态。私卡收款、账目混乱、暂时没有归还,都不能直接推定为非法占有。这种目的只能通过客观行为反推,控方作出的推定,辩方可以用证据推翻。一、什么情况
先说结论: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单位工作人员,但不以劳动合同为唯一标准,核心看是否实际承担财物管理、经手职责。股东、挂名股东、外包工,都有可能根本不构成犯罪。实务中不少股东纠纷,公司一报案就按职务侵占立案,最后查下来:
结论: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单位赋予的对财物的占有、保管、支配、处分权限;仅有工作上的便利(熟悉环境、能接触财物)而实施窃取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以盗窃罪论处。法条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
先说结论:不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每个人承担的是参与范围内的有限责任,不是无限连带责任。大型集团类非吸案件一旦爆雷,往往是几百人被调查、几十人被刑拘,全案金额动辄几十个亿。这个时候不管你是高管、中层还是基层业务员,心里最大的恐惧都是同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