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伤
原告
蒋丽丽律师的价值:原告找到本律师时,其已经申请劳动仲裁,并且败诉,除了在劳动仲裁中确认的劳动合同期限外没有得到任何赔偿。本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审查了证据,发现原告所提出的诉求本身有所偏颇,且在劳动仲裁中忽略了录音这一关键证据。于是,本律师在不能变更仲裁请求的情况下,变更原来的诉讼策略,重点阐述双方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等情况,并以此提出对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最终,使法院退而求其次认定双方为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为原告争取回了部分利益。如果原告在提出离职前首先咨询下律师,可以结果会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