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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雷律师的成功案例

  • 代理方: 原告 判决结果: 胜诉 分享时间:2021.08.14

    我的价值:裕华安达公司与王永建、王振、张艳状、案外人融合信达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 代理方: 原告 判决结果: 胜诉 分享时间:2021.08.14

    我的价值:被告辩称原告使用的是原来的材料且房顶塌了,高度没有达成约定的标准,双方变更了工程价款为30万元,但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已经完全履行完合同义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 代理方: 被上诉人 判决结果: 维持原判 分享时间:2021.08.14

    我的价值:江苏建工公司上诉认为寺儿沟工程已经于2012年4月竣工,而英正维公司于2012年8月才签订《材料采购合同》,英正维公司未实际供货。江苏建工公司仅提供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该合同中约定的是2012年4月竣工,但合同还需要履行,即需要实际履行工程的建设才能完成,英正维公司依约供货后,江苏建工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工程项目部多次向英正维公司出具《账目确认函》,确认尚欠英正维公司货款1255463元。

  • 代理方: 原告 判决结果: 胜诉 分享时间:2021.08.14

    我的价值:裕华安达公司与张树辉、张国旗签订的《协议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裕华安达公司依约交付了挖掘机,张树辉应当按合同支付购车款,但张树辉一直未偿还清分期还款,其未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 代理方: 原告 判决结果: 胜诉 分享时间:2021.08.14

    我的价值:居间合同的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对应报酬,根据孙某与万谱公司签订的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居间合同的特征,该协议为居间合同,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万谱公司与南通公司之间签订的《配电设备加工定作供货合同》已履行完毕,应视孙某在协议中所约定的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

  • 代理方: 原告 判决结果: 胜诉 分享时间:2021.08.14

    我的价值:被告、原告就涉案工程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原告承担涉案工程的监理工作。关于监理费数额,被告虽然无法核实《关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住宅B楼工程监理费据实结算的申请》的真实性,但根据被告提交的结算报告以及《关于对的意见》可以看出,原告至少在2011年11月15日前曾向提出过结算意见,在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曾向原告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原告以结算报告结果为基础,并根据合同约定“其余价款在工程竣工后按工程实际结算价款计取监理酬金一次付清,费率包死

  • 代理方: 原告 判决结果: 胜诉 分享时间:2021.08.14

    我的价值: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 代理方: 被告 判决结果: 胜诉 分享时间:2021.08.14

    我的价值:李晨向彭辉借款,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但是在当事人双方间存在大量金钱往来事实的前提下,需核验李晨是否已经还清了对彭辉的借款。经核算,李晨已经还清彭辉的所有借款。

  • 代理方: 原告 判决结果: 胜诉 分享时间:2021.08.14

    我的价值: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张春雷律师

张春雷律师

工作地点:北京

擅长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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