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飞律师
/主任
浙江·杭州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合同事务公司经营
谢飞律师,浙江正牧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副主任、下沙妇工委“法媛帮”骨干成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法学专业、英语专业双学士学位。执业十年,主要业务...
查看完整律师信息>
159-6885-0911
在线咨询
查看详情>
律师档案
律所
浙江正牧律师事务所
职位
主任
执业证号
13301201011262368
服务地区
北京、上海、江苏、山东、安徽、广东、浙江
联系电话
15968850911
邮箱
1546059989@qq.com
联系地址
杭州市拱墅区新天地望座东5幢1106室
律师案例
律师文集
在线咨询
案例类型:
全部
合同事务(1)
债权债务(1)
公司经营(1)
办案法院:
全部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1)
桐庐县人民法院(1)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1)
胜诉
周*洋与殷*修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代理方:
原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胜诉
吕XX与严*亮、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代理方:
原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
【案情摘要】 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意见】 1. 夫妻一方事后追认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后续】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请,确认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
胜诉
任*与浙江XX*XX公司、何*莎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代理方:
原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
【案情摘要】 原告系某公司股东。其股权(价值2400万)被大股东通过各种复杂的股权转让手续给转走,也没有得到任何股权转让款。起诉要求确认第一次股权转让依据之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律师意见】 1.股东会未按规定召开。 2.股东会决议上没有原告亲自签字。 3.股东会决议上的原告签字系无权代签。 4.聊天记录的手势不足以代表原告同意授权他人代签字。 5.大股东侵害了小股东权益,股东会程序违法,决议无效。 【案件后续】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请,确认股东会决议不成立。
1
首页
>
找律师
>
浙江律师
>
杭州律师
>
谢飞律师
>
律师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