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我当事人李某某构成从犯、坦白、悔罪等情节的辩护意见均被法庭采纳,15年有期徒刑已是较好结果。判决书原文有“…李某某受指使在茶坊保管毒品,进行毒品交易,是从犯,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等。
我的价值:判决结果超出游某三年徒刑的预期,当庭表示不上诉。判决书原文:“针对被告人游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游某未参与赌场经营管理且未分配利润,其在开设赌场中起帮助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以及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我的价值:当事人认可一审判决结果,经律师阅卷和评判工作也认为一审量刑适当,故作维持辩护,要清楚的是检察院抗诉不受二审不加刑的影响。
我的价值:一审宣判后辩护律师本着负责态度仍到看守所征求帅某本人是否上诉意愿,在征得帅某愿意上诉和书面委托情况下,为其书写上诉状,开展第二审辩护工作,继续会见跟进,在合法前提下的良好配合最终取得改判的结果,相较于一审被判处三年以上有利于减刑(两年半以内),纸面上至少少服刑一年二个月更是令当事人及其家属满意。
我的价值:当事人王某具有毒品累犯和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情节,且不认罪,经律师工作和耐心释法告知风险自行抉择后,终于在庭审中当庭表示认罪,但仍坚持不认指控的贩卖毒品罪,虽最终不被法庭采信,但辩护主攻方向是区分主从犯,刑法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法院采纳从犯辩护意见得以从轻处罚,尤其显得珍贵。
我的价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
我的价值: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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