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维护老百姓合法利益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
我的价值:我向当事人了解了基本情况,收集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起草了诉状,于2013年8月28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了案。 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开庭审理了本案,我按时出庭,参加了法庭调查、质证和辩论,发表了代理意见。经过法院审理,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4日以(2013)朝民初字第34696号民事调解书审结此案。 鉴于法院已审结本案,我代理原告诉讼目的已经全部达到,特此结案。
工作地点:北京-西城区
北京西城区
北京朝阳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