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音频内容:善意第三人是指在某有瑕疵的法律关系中,该瑕疵法律关系双方之外的任意不知法律关系有瑕疵而做出有损瑕疵法律关系双方某一方的人,该第三人所做出的损害行为并非出于故意。通俗的理解就是第三人在民事行为中,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自己参与的行为是不合法或者违反第三方约定的,还当作合法行为在参与。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诉讼管辖收听量:777
-
音频内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指《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国家赔偿法》第34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时特有的财产损害项目,是对受害者近亲属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为: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3.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4.死亡赔偿金能否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工伤赔偿标准收听量:894
-
音频内容: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仲裁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优越性,用仲裁的方法解决争议,程序简便,时间比较短,专业性强。参加仲裁的仲裁员是来自劳动和法律方面的专家,具有处理劳动争议的丰富经验,所以仲裁办案质量一般较高,因此劳动仲裁结果普遍能令当事人双方满意。
#劳动仲裁收听量:601
-
音频内容: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人格权又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生命权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包括人格独立权、人格自由权、人格尊严权。
#诉讼指南收听量:750
-
音频内容:民事案件,可以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有不同的标准。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1)非财产案件中的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2)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按照分段累计办法交纳,具体交纳标准如下:不满1万元的,每件交50元。超过l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5)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2条、134条的规定,申请支付类案件,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申请公示催告案件,每件交纳申请费100元。
#诉讼管辖收听量:946
-
音频内容:《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法律援助的相关费用主要来源于法律援助经费,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两种渠道:一是基于政府责任财政支持,即财政拨款,这是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的主渠道和基础。二是社会捐助,这是法律援助经费的补充渠道,包括以基金形式接受的捐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援助的或者对某些社会弱势群体的捐助,法律服务组织的捐助。经费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专款专用的原则。2、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的原则。这种监督是对法律援助经费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的检查监督,是检查监督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的社会效益的重要手段。3、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检查和经费的规划。
#律师收费标准收听量:8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