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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档案

郝飞艳律师
郝飞艳律师成功案例
共收录3
【数据来自律师亲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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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方: 原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 本案的关键是委托人委托我们时,被告方已经无法联系,我们立即指导原告如何收集证据,哪些证据必须要有原件。庭审时对方缺席的情况下,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详细案情>
  • 代理方: 原告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 本案的被告欠付原告货款已有相当长的时间,在委托人知晓被告已资不抵债,濒临破产时找到我们,希望我们能及时介入。在被告已经人去楼空,无法联系乃至无法出庭的情形下,其实就举证责任来讲,被告不出庭时,原告的举证责任相对来说会更大,这就要求案件的材料准备需要更加充分。通过我们的努力充分地还原了整个交易的流程,确认了被告的欠款,最终法庭判本案胜诉。  详细案情>
  • 代理方: 上诉人 结果:驳回申请
    我的价值: 《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第十八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详细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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