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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以下5种凭证可以作为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1、以支票的形式交付的,从欠债人依法取得票据使用权利时为生效日期,这种形式下,以支票作为生效证明要件。2、借款以现金交付的,从欠债人收到借款时立即生效;这种立即生效的无记录支付形式,建议在借条上标明借款日期或注明借条立即生效。3、出借人将借款以授权某种特定的资金账户支配权的形式借给借款人的,应从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起算生效日期。4、以转账、汇款或通过其他网络平台等形式交付的,以借款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为生效日期,到款的业务信息即可作为生效证明要件。5、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向其提供借款的,从完成约定时起算生效日期,以能够证明约定事件完成进度的要件作为凭证。也就是说,在打印的借条上按手印,再加上以上的凭证,该份借条是有效的。债权人可以依据借条和凭证向债务人要求清偿借款。
#欠款追讨收听量: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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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内容:起诉对方清偿材料款时,除了要求支付款项外,还能要求支付逾期利息,供应商作为出卖人按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对方未按约定支付全部款项,违反了合同的义务,应当承担支付全部款项和赔偿因逾期付款给供应商造成的损失,因此逾期支付货款可以主张利息。逾期利息的计算1、要看双方当事人有没有约定逾期支付款项的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2、没有约定的,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利息起算时间: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时间起点相对比较容易确定,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应当自买受人违约之日起计算;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经权利人催告后,自催告或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买受人须支付利息。
#欠款追讨收听量: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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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内容:借条和欠条都是债权凭证,但在诉讼时效的计算上是不一致的。1、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三年。2、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两者的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借条的效力最长可达20年。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三年。借款人拒绝还款的,权利人可以再次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则诉讼时效从欠款形成之日起算,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3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三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欠款追讨收听量: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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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内容:1、约见律师咨询:债权债务等方面法律咨询:收费标准为到律师办公室面谈每次收费人民币200元不等。2、普通代理收费:当事人事先支付律师费,追回款项全部由当事人所有;追讨债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调查费、取证费、一、二审诉讼费、交通住宿费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3、风险代理收费:当事人事先支付部分服务费,事后按追讨回款项30%比例付费;追讨债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调查费、取证费、一、二审诉讼费、交通住宿费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风险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特殊委托诉讼代理,委托人先不支付代理费,案件执行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债权的一定比例付给代理人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代理人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一旦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代理人,对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私人律师收听量: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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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内容:我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依照以上规定,处于诉讼中的债权是符合债权转让条件的,若有限制的可能也只能是第(三)项“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但是目前无论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中均没有禁止转让的规定。因此从法理上讲,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在法律上是可转让的。但是还要兼顾诉讼程序法秩序性的要求,因此诉讼程序中的债权原则上应当允许转让,但应当加以限制和规范。若原告已经将债权合法转让的,与被告之间已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告应当申请撤诉;而接受债权转让的第三人,则作为适格原告,可以决定是否重新起诉或与原被告协商解决。《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务债权收听量: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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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债务债权收听量: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