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虽然双方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并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直至2014年5月21日才将包含案涉两套房屋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完毕,所以在2013年5月8日至2014年5月21日间,上述两套公建房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为共同共有,各享有1/2的所有权。在此期间,案涉两套公建房屋出租,年租金收益的一半应予以返还。
我的价值:本案一审出借方胜诉,借款方为了拖延付款时间上诉至二审法院,律师介入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借款方最终支付所欠款项,并撤回上诉,我方当事人拿回欠款,律师的工作使当事人挽回巨额损失,并达到案了事了,省去日后申请强制执行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