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
齐小龙律师的价值:精准界定犯罪客体:在辩护词中,齐律师深刻论述,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财产所有权。本案中,李某某与王某实为共谋,利用各自职权,共同将本属于集团公司的财产通过“贿赂”这一看似外部化的形式非法占为己有,本质上侵害的是公司的财产权,而非简单的权钱交易。
论证核心观点:齐小龙律师指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构成要件。王某在此过程中扮演的是协助侵占的角色。因此,本案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