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金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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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大成中国区刑事专业委员会理事、大成刑辩学院原单位犯罪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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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档案
律所
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
职位
高级合伙人
执业证号
13204200310812057
服务地区
常州
联系电话
13915010355
邮箱
jinqiang.dai@dentons.cn
联系地址
常州市新北区竹山路9号,金汇大厦11楼
律师案例
律师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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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型:
全部
刑事辩护(2)
互联网纠纷(1)
办案法院:
全部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1)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1)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1)
达成和解
故意伤害案件调解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代理方:
被告
结果:
达成和解
我的价值:
本案能在侦查阶段就适用刑诉法当事人和解程序结案,其积极意义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一方面,本案和解结案,使得我国刑法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功能得到更好的体现;另一方面,本案及时和解结案,避免了本案继续漫长的诉讼过程,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第三方面,也充分证明,辩护律师及时介入刑事案件,在每个阶段都可能对案件处理有实质上的帮助,甚至会影响案件的走向。
少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代理方:
被告
结果:
少刑
我的价值:
本案中,刑法起诉书指控殷某诈骗杨某195万;诈骗赵某167万;诈骗蒋某1152万。法庭辩论中,戴金强律师逐个进行了分析,认为现有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经三次开庭,最后判决书采信了部分辩护意见,认定诈骗杨某195万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诈骗赵某167万部分证据不足,只认定67万;诈骗蒋某1152万部分证据不足,只认定1090.8万元,取得了很好的辩护效果。
少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代理方:
被告
结果:
少刑
我的价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本案中,朱某的非法制造的铅弹数量达25000颗以上,已经远远超过“情节严重”的起点标准,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戴律师对定罪方面没有发表不同意见,但是在量刑方面,从被告人朱某的犯罪目的与动机、犯罪结果、认罪态度、平时表现、有无前科、主观恶性等全方位分析,在遵守法律精神的基础上,做到合情合理,体现了法、理、情的有效统一,最后法庭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十年,达到了很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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