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有证据为复印件而且被告对于证据均不认可,二原告在与被告合作期间被告一直都是给原告的复印件,所以原告无法提供原件导致一审法院未支持原告诉求,后来一审败诉后原告张某洪联系到我们律所,经过详细沟通委托我所代理二审,我所经过对案件仔细研究分析,发现一审诉讼过程中的漏洞,后在二审期间我所律师向法院递交了法院调查已经对方举证责任申请,后来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等,最终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支持原告的所求。
我的价值:经过我们律所律师研判团队仔细审阅案件卷宗后发现案件存在证据疑点,第一时间向检察院提出疑点以及递交辩护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