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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 上诉人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年海民初字第3374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许某1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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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 被上诉人
结果: 维持原判
我的价值:
张某1、张某3、张某2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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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 被上诉人
结果: 维持原判
我的价值:
马x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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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 被上诉人
结果: 维持原判
我的价值:
支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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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 被上诉人
结果: 维持原判
我的价值:
何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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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 被上诉人
结果: 维持原判
我的价值:
曹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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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 被上诉人
结果: 维持原判
我的价值:
柴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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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 上诉人
结果: 胜诉
我的价值:
刘某1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如下:一、撤销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2民初15987号民事判决;二、位于北京市×区×小区×号楼×单元402室房屋(《×村“三定三限”安置房项目房款等费用收缴确认单》登记房屋地址:×片区×号楼×单元402号,最终房屋地址以不动产权证认定地址为准)由刘某2、刘某3、刘某4分别继承五分之一份额,由刘某1继承五分之二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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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 被上诉人
结果: 维持原判
我的价值:
赵*、赵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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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方: 被上诉人
结果: 维持原判
我的价值:
吕x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