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在三被告拒不配合过户的情况下,律师维护了两原告的合法权益,最终三被告依法配合两原告履行了过户义务。
我的价值:被告一开始以原告无如实陈述、隐瞒就诊史等理由拒绝赔付理赔款,后经律师起诉后,引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后,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支付给原告10万元理赔款。
我的价值: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帮委托人要回了应当返还的加盟费,并且由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了连带责任。
我的价值:让一开始拒付的银行最后履行了付款义务并承担了相应的迟延履行利息
我的价值:从驳回执行异议,到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最后判决确认所有权并停止执行原告的车辆,彻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