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被告人与被害人长期不和,在此之前就曾发生过冲突,当时被告人将被害人打伤,后双方调解,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这一次双方再次发生冲突,被告人再次将被害人打伤,使得法院认为被告人脾气暴躁易怒,而且二次伤人主观恶性较大,并且存在再犯可能,故认为不适用缓刑。 律师介入后详细分析了案件起因,以及打架的经过,向法庭阐述了被告人的这次伤人行为存在偶然性因素,不是直接故意所致;且被害人在案件起因上存在过错的情况。辩护人的观点最终获得了检察官和法官的认可,给被告人争取到了缓刑结果。
我的价值:被告人由于有自己的事业,在案发时为不影响业务发展而向公安机关申请了取保。取保期间,由于被害人自己也是开公司的,经济条件很好,故被害人一直不接受赔偿,并且不谅解被告人的行为,导致被告人被再次关押。 被告人被关押后,律师再次介入案件,分析了案件起因和被害人的特点,制定了有效的谈判方案,使得被害人很快接受了被告人的道歉,之后律师又 与检察机关积极沟通,使得本案很快起诉,并顺利获得缓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