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帮助当事人取得原有工资及合同规定的双倍工资
我的价值:帮助当事人取得应得的房款及利息
我的价值:帮助当事人取得应有的赔偿金额
我的价值:帮助当事人缓刑二年
我的价值:帮助当事人缓刑一年
我的价值:帮助当事人获得该有的工程保证金及本案诉讼费用
我的价值:庭审中法官与一般地方审理二审案件的模式不同,而是通过边询问边调查的方式进行,极大考验律师对案件和法律规定的熟悉度以及律师的临场应变能力。最终,最高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认定高院适用法律错误,认定被上诉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我的价值:第一次庭审中双方各执观点,法院认为无法确定车辆价值。庭后律师联系相关鉴定公司,确定在无车辆实物但能够提供车辆相关证件以及维修记录等情况下进行价值鉴定,最终通过司法鉴定确认了涉案车辆的价值,帮助法院查明和认定事实,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4114.78元
我的价值:通过向国土资源局调取合同,证实原告未经国土资源局同意擅自转让行为无效。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诉请没有法律依据,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的价值:代理后梳理了供货的相关证据以及供货金额,在没有书面合同、举证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庭审发问,固定和确认相关事实,诉请得到法院全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