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价值:本案中,被告人的家属不愿意积极赔偿彭某,经法官主持调解,也只愿意赔付医疗费。最终,代理人从维护彭某合法权益并争取最大赔偿金额的情况下,冒着仍只能主张回彭某实际生损失的情形,被迫撤回对杨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重新对杨某提起民事赔偿,积极为彭某主张各项损失赔偿,依法维护了彭某的合法权益。
我的价值:本案中代理人作为房地产开发商的代理人,通过仔细分析本案案情及原告证据,发现原告的所主张的解除《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条件不成立,向法院积极提出代理意见,法官根据案件事实,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我的价值:由于XX公司规模较小,未给李某购买工伤保险,李某又属于工伤二级,如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XX公司主张赔偿,那么意味着XX公司可以按月支付李某生活护理费和伤残津贴,并非一次性向李某支付全部赔偿。代理人在综合现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结合李某为农村户籍的情况,决定根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行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一次性向XX公司主张工伤赔偿损失。同时,通过积极文申请人申请配置辅助器具,正在工伤赔偿中一并主张。更好的维护李某的合法权益。
我的价值:本案中,因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原因,致使认购协议合同无法履行,郑某某在多次与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双方才达成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房地产开发公司同意退还郑某某购房款。因房地产开发公司迟迟不履行退还购房款义务,代理人为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形成有强制执行力的生效文书,积极维护了郑某的合法权权益
我的价值:本案中,施某某虽然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其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其家属在辩护人工作的情况下,主动在逮捕阶段就向受害人退赃退赔,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使其在检察院逮捕阶段未对其逮捕,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为最终争取对施某某适用缓刑创造了有利条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我的价值:本案属于工程保证金纠纷案件,对于是否属于工程履约保证金还是工程质量保证金,双方存在较大争议。由于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时未明确约定工程保证金性质及利息问题,给本案的诉讼造成诸多障碍。被告在诉讼中主张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与工程质量保证金有较大区别,直接关系到原告能否胜诉。 代理人通过详细分析本案案情,积极向法院举证有利于原告的证据,向法官说明原告缴纳给保证金的时间、性质及相关合同及协议的约定,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的价值:我作为本案中原告的代理人,由于本案涉及到发生交通事故发生时伤者历佐怀是否置身于车外,是否属于交强险第三人赔偿范围,本案争议较大,通过代理人积极的努力的代理工作,多方为原告寻找对其有利证据,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