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赌博会怎么样?
[律师回复] 一、 法律定性:罪与非罪的界限
“聚众赌博”本身是一个描述性术语,其法律后果取决于行为的具体情节,主要区分在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
1. 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赌博行为)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
· 行为特征: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
· 认定标准: “赌资较大”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金额差异较大。例如,北京市规定个人赌资500元以上即可认定为“赌资较大”。
· 结论: 若组织者仅召集多人进行赌博,但未达到下述刑事立案标准,则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2. 刑事犯罪行为(构成赌博罪)
· 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 罪名: 赌博罪
· 立案标准(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 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 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关键点分析: “聚众”是赌博罪的核心行为方式。只要组织者的行为符合上述任一立案标准,即构成赌博罪,而非简单的行政违法。
二、 法律后果
1. 行政责任(针对不构成犯罪的赌博行为)
· 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对象: 包括参赌人员和组织者(若其行为未达刑事立案标准)。
2. 刑事责任(针对构成赌博罪的行为)
· 主刑: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 从重情节: 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组织、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等情形,会依法从重处罚。
3. 与他罪竞合:可能涉及的更严重罪名
如果“聚众赌博”的行为同时具备以下特征,可能不再以“赌博罪”论处,而可能构成更严重的开设赌场罪。
·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 行为特征(区分关键):
· 组织性、稳定性: 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明确的组织分工、稳定的赌客来源。
· 营利性、公开性: 以赌场为业,长期、持续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提供赌博场所和服务,营利目的更强。
·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等行为,也以“开设赌场罪”论处。
· 刑罚: 开设赌场罪的刑罚远重于赌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